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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态变迁的真实历史:以股份公司为中心的研究 ――评大冢久雄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的commenda制在1582年的《安特卫普习惯法集成》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另外,英国的例外值得注意。(96页)
  第三, societas即合股公司性的公司形态的出现。
  同样源于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的societas,随其发展逐渐扬弃其不成熟性,成为一种客观的持久的企业存在,成为公司形态的第一阶段,严格意义上的集中形式。
  第四, magna societas即合资公司形式的扩大
  前已述及,公司内部的结合与支配的矛盾是作为集中形式的公司形态变迁的直接动力。资本集中的必然性不断使societas的结合范围及其规模扩大,但支配与结合的矛盾随之产生,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资本的争夺支配权的的行为,抑制了societas形式的集中。但集中的进展不可阻挡,于是,无职能的份额资本作为促进集中的方式得以应用,通过commenda的方式扩大的sociedas称之为 magna societas。正如布拉克尔发现的那样,在magna societas中匿名的commenda出资者逐渐都提升到了“公司成员”的地位,全部的magna societas 表面上也统一为一个企业。而且随着形成核心的societas的结合关系持续下去,全部获得了持久性,这样合资公司出现了。
  第四,合资公司的渐变:先驱公司
   先驱公司不是合资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而是开始发生质变的大规模的magna societas 。哪些是正在发生的质变的法律表现呢?概言之,公司机构的分化、产生,核心性的societasd成员的个人性在公司机构中固定化客观化。具体表现在,董事会的形成,监事人员会的形成,公司成员总会的萌芽(注意:萌芽!)开始出现,股份制的萌芽的出现等等,(110页)
  第五,由先驱公司转变成股份公司,全部成员有限责任制的确立。
  在magna societas中,资本集中,结合与公司支配的冲突在相当的范围内缓和了,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又一个障碍出现了,即职能性支配者集团的无限责任,准确的说是无限责任制和在这种制度下表现出的societas成员的“私人、个人的支配形式”。集中的必然性最终突破了这一个桎梏,消灭了无限责任,确立其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此相伴的是份额资本的证券化、确定资本金制等等。于是,集中过程中的两个契机――“结合”与“支配”在公司形式的范围内终于和解,形式上阻碍资本集中的重要因素消除了,公司形式发展到最高形态。(115页)
  (三)完成了大陆与英国股份公司起源的统一解释。
  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英国的股份公司的起源与发展与大陆有着许多的差异,比如:1,从形式上看,在15世纪下半叶和16、17世纪,实行有限责任制的commenda在英国不存在。Commenda所孕育的份额资本制是有限责任的源头之一,在大陆,16、17世纪这一制度已广泛而普遍的确立下来了,“已经成为了商人的常识”。(96页)2,股份公司在英国的发展并没有采取大陆那样的“极端”的实现形式,而是更多的固守于封建性的和行会性的公司制度的外廓,采用了joint-stock company的及其复杂的特殊形式。3,民主型的股份公司架构,迥异于大陆普遍的专制型,英国几乎比欧洲大陆提前一个半世纪确立其民主型的股份公司制度等等。  
  地理上的距离是如此的近,但股份公司起源与形态上的差异却如此的大,如何对这二者进行统一的解释一直是一个学界难题。西尔伯施密特等学者由于方法论上的谬误,相继失败。(163页)大冢久雄运用自己的一套理论,又说服力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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