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的角度看,这充分体现在两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公司的长达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印度东印度公司。
总结一下,前期资本,作为股份公司实体经济基础,对彼时的股份公司的形态特征有如下三个显著的影响:
一是封建性的组合形式在股份公司产生和发展初期的持续存在。所谓封建性的组合形式是桑巴特在其巨著《近代资本主义论》中对中世纪的种种团体形态的归纳基础上提出的。(58页)他已经注意到,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形式,同某些封建性的团体(组合形式,如家族团体、行会、船舶共有组合、矿山共有组合等等)过程般的联结,以此为素材逐渐“愈合”的史例很多,最典型的如英国的joint-stock company.。有充分的实例显示这一规律性。
二是早期的股份公司中公司成员总会5的缺乏。根据史事,大陆的初期股份公司的“公司成员总会”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仅仅有一些主要出资者构成等等。实际上是以董事会为中心对公司进行着专制性的支配。欧洲大陆在进入19世纪以后才随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逐渐的确立公司成员总会制度。对于这种情况的合理解释来自于前期资本的专制的非民主的性质。(121页)作为例外,与大陆不同,英国在17世纪中叶1657年克伦威尔改组以后,董事团的专制性支配即废除,开始具有近代的民主性的总会。正是基于这一点,卡尔莱曼将股份公司分为两种:一是专制型(又叫组合型或荷兰型)二是民主型(又叫法人型或法国型)。但是,对这一变化给出又说服力的论证的是大冢久雄。
三是设立股份公司的特许制。无论是英国还是大陆,初期的股份公司大都是依据政府的特许状(chater)设立的。早期的股份公司主要是作为早期商业资本垄断的巨大企业。至到19世纪中叶以后,在产业革命过程中或它已经完成后,产业资本——这种资本明显的区别于早期资本,表现在它的非割据性,竞争性等等——的集中需要大量的股份公司形态的时,准则制才取代了特许制。(125页)这一点从不同角度获得了印证,“从特许到准则”标志着市场由垄断到竞争、由封闭到开放、由分割到统一的历史转折。6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前期资本集中为线索,可以合理的解释股份公司怎样从多种多样的团体组织形式尤其是企业形式中演变而来,更重要的是,可以准确的发现股份公司各种法律特征产生、变化的缘由所在。
(二)以前述的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结合与支配”的矛盾分析,在与合股公司、合资公司的“发展上的、内在的”关联中开把握股份公司的产生。
论证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大冢久雄对于在史论研究中方法论的强调,他尤其反对下面的一些研究上的错误倾向。
一, 孤立的直线观。表现在他对桑巴特的研究的批判。
前已提过,桑巴特将中世纪的遗产即各种团体形态进行了分类:统治团体,手工业者组合,暂时组合。进而他认为,前两者全然是中世纪的东西,后者虽然本身是中世纪的遗产,但由于其中孕育着新的理念而变形,逐步摆脱古老的东西,最终发展为保持本来面目的资本主义企业。暂时组合包括两种形态:共同企业和commenda,。前者是具有职能的各个商人的相互结合,而后者则是同具有职能的商人建立的无职能的份额出资关系。他认为,这两种结合方式规定了公司形态的发展的一切过程,规定了公司形态的种类。概言之,第一,共同企业发展成合股公司,第二,commenda形成股份公司,而合资公司或者股份合资公司是作为这两者的混合形态而产生的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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