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希莱斯.雷诺1863年切断了股份公司产生同commenda的联营体或合资公司的关联,最早将其与具有自由转让的份额制度的法人性compera. Mons联结起来。
原因在于雷诺对股份公司采取了形式意义上的理解。
(三)古斯塔夫施莫勒的折衷性的多元起源论
这位德国经济学家的观点是,一方面,在合股公司与合资公司普遍存在的地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多数成员只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同时有限责任成员逐渐增加,致使企业职能仅由无限责任成员来把握,随后出现了一定组织上的特征:1、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制,2、资本分割为股份,3、具备经过选举和多数表决过程而设立的经营机构。这样,股份公司就产生了。另一方面,在合股公司和合资公司不普遍的北欧,股份公司的产生有与合资公司无关的三个要素:1、意大利的国债所有者团体,及compera.mons,2、在英国、荷兰一直被称为规制组合(regulated company)的商人行会制。3船舶共有组合。尤其是后两者。
(四)卡尔莱曼的船舶共有组合说
德国商法学家卡尔莱曼提出了两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主张:第一,反对圣乔治银行是股份公司制度的起源的说法,切断了其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关系,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股份公司的起源,即认为这种“像流行那样”出现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呈放射状”在欧洲各国传播和被模仿。第二,主张荷兰东印度公司及17世纪其他的股份公司是以船舶共有组合为唯一母胎产生的。关于这一点,他先从提问股份公司之为股份公司的决定性的“新的原动力”是什么开始。他认为,不是“法人的观念”,也不是“有限责任制度,”而是“股份”这个经济事实。进而,为了探讨股份制度的由来,莱曼分析了三种制度,即commenda,矿山共有组合,船舶共有组合。最终从理论上推论了其母胎是船舶共有组合。(45-46页)
那么船舶共有组合是如何演变成为股份公司的呢?莱曼认为必须要添加两点特征:法人性和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前者,是船舶共有组合提升为了“法人”,对外具有持久资本的统一性,在内部开始具有了经营所需的组织;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受附着在形成的法人之上的commenda的影响,逐渐以内部规定的形式采纳了有限责任制度。至到1908年,卡尔莱曼的学说一直是学界通说。
(五)布拉克尔和范德海登关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研究
首先要说明的是二者都支持莱曼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股份公司起源的观点,但是却否认了莱曼的船舶共有组合说,并就各先驱公司4的组织形式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法史学家范德海登认为股份公司产生的母胎是commenda联系体,主张commenda起源说。
经济史学家布拉格尔最初认为这些先驱公司是合股公司的扩大或变种,进而认为“扩大的合股公司形式”是股份公司产生的母胎。后来他修正了观点,形成了“合股公司+commenda”的观点。
(六)斯考特关于英国的初期Joint-Stock Company的研究
英国的股份公司因其特殊性一直是学界聚讼纷纭之难点,W.R.斯科特在其巨著The Constitution and Finance of English ,Scottish and Irish Joint-Stock Companies to 1720中给予了到目前为止最为权威的解释。但后人对其有颇多误解及错误的引申。(包括大半个世纪后的中国)对此本文四(三)中有专门的介绍,此不赘述。
以上简要概括了大冢久雄之前的学界的一些观点。这些材料摆在我们面前了,如同曾经摆放在大冢博士面前一样。他是怎样取舍、批判与突破的呢?大冢博士随后八年的思考之旅,无异是对后人从事研究工作的一部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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