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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别(附讨论)

  General的拉丁词源则是Geralis,意思是与“genus”相关的。Genus是个名词,表示“种类、族群、类型”等等。因此,这个词的本义是“某一类别所共有的”。在逻辑学中,它对应于归纳推理。在方法论上,它对应于保守主义,讲究“摸着石头过河”,慢慢观察,慢慢总结,不轻易作“全称判断”。在法理上,它对应于司法理性,对应于“决疑术”,对应于“遵循先例”。在现代日耳曼语族中,英语里的general和德语里的allgemein是这个意思。
  
  【小磊】2003-2-15 17:02:52
  多谢郑戈先生的回答
  也因而知道自己原来也可以无意识地提出“真问题”
  习习,偶只会跟着直觉走而已
  嗯哪,您还没有回答日月经天关于衡平法之性别的问题呢
  偶觉得所谓性别呢,不过就是对这种制度特质的一种有趣(有意义的)描述而已
  艾,悠久的衡平理念与制度其实不(几乎)都是男人的创造么?
  哪里有线索表明其中存在“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的贡献呢?
  
  【白屋立梅】2003-2-15 15:21:30
  郑哥(戈),词语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其词义与起源时大不相同,那追究词源是否还有意义?
  
  回小梅
  【郑戈】2003-2-16 10:20:44
  恰恰是因为词义和语用(pragmatics)发生了流变,所以追究词源才有意义:拿罗马法来说吧,其中的一些关键术语,比如res、ius等等,对罗马人意味着什么、对十九世纪的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家意味着什么、对今天的民法学家又意味着什么?研究辞源,至少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澄清思想的作用。
  其实,对词源的重视亦是我中华学术之传统,“小学”中就包括文字、音韵和训诂三科,每一科都与文字的源流、构造紧密相关。
  
  【Xiao】2003-2-18 7:07:32
  There is an older article by Jiang Shi Gong (in his collection at this site) discussing feminist perspective on law. I would suggest whoever interested in this topic read to get some basic ideas first. 
  
  【郑戈】2003-2-18 7:29:35
  谢谢楼上的xiao先生提醒。法思网上有一篇强世功的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其中介绍了一些女性主义法学的“入门知识”,大家若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可去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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