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有害论质疑(一)
金朝武
【全文】
实行竞争性税收政策对于一国之经济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自从税收竞争理论提出之日起便产生了激烈争论。但是,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税收竞争有害论以来,[1] 曾经赢得了许多政府和学者的认可。根据OECD的观点,税收竞争减少了各国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或者不能提供跟以前一样数量或质量的公共物品,进而危及纳税人自身的利益。近些年来,税收竞争有害论似乎成了主流观点。我国许多经济学家和税法学者也在经合组织文件的影响下,鼓吹税收竞争有害论,宣扬税收协调。税收竞争真的有这么可怕吗?是否应当允许各国政府或者各地方政府采取竞争性的税收政策?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学界同行。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 (Charles Tiebout) 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 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 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 (1) 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 实行“栅栏”(“ring-fencing”) 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 (3) 缺乏透明度。(4) 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 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 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 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 缺乏透明度;(4) 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