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个国家的税制透明度越高越好。而且,提高各国税制的透明度事实上很可能是OECD1998年报告的主要目的,但是,也是其中几个目的之一。OECD曾试图拓宽其在欧盟《行为准则》中确定的税收竞争原则所适用的地理范围,并在“有害税收行为论坛”上对不遵守欧盟《行为准则》的税收行为加以监督。但是,由于美国布什政府的反对,它只好放弃。
四、对“税收竞争是否有害”问题的认识
自发达国家组织首先提出有害税收竞争概念后,世界经济学界首先对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OECD、欧盟以及美国的态度。从总体上说,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一种就是上述代表发达国家的两大组织的观点。虽然美国后来对OECD提出的反税收竞争项目不支持,但也没有表示坚决反对,而且跟OECD的有关官员还保持着密切联系,并把反税收竞争措施当作反恐行动的手段之一。它们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和行为确实存在。特别是在不同国家之间,不管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都存在。而避税港则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策划者。他们还认为,低税率或零税率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不是唯一特征。有害税收竞争一般包含这样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低税率滥用,如“栅栏”问题,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故意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从事离岸经济活动,以获取财政利益,而东道国的国内市场上却根本不存在这种活动;二是税制缺乏透明度,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东道国和投资者居住国之间缺乏任何税收合作或税收情报交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经济学家,而且还有发达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特定地区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来投资发展自我经济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因为这样的税收竞争符合资源配置的国际效率,不仅可以促进国际公平,而且还能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此外,低税率作为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管怎样都是一种好现象,因为税收竞争一般会降低税率,税率过高的国家引入税收竞争,有利于其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即使对发达国家也是有好处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批评了OECD和欧盟国家的“高税联盟”的观点,认为它们提出有害税收竞争概念,实质上只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国的高税率政策,维护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
关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之争论,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是税收竞争概念的认识前提问题。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的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税收利益等目标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或措施进行竞争的行为。它可分为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前者指一国范围内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一般在联邦制国家中。后者是不同国家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目前,国际税收竞争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为它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影响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因而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对税收竞争的认识前提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如果认为,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一国实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只是一国内部的事务,与他国无关,那么,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就无所谓“有害”“无害”,因为它始终是对实行这一竞争的国家有益的。[33] 但也有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税收管辖权已经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税收管辖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国际税收竞争就有“有害”和“有益”之分。那些一味为了扩大本国税基而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的措施和行为就是有害的税收竞争。[34] 也就是说,适度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过度的税收竞争则是有害的。[35] 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何界定有害的税收竞争的界限非常困难。例如,什么是为了扩大本国税基而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各个国家一方面都在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税基,如通过对海外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等;同时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自己的税基,比如通过跟别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过税收饶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对本国居民在海外收入的一部分税收管辖权。其次,何谓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一国降低税率或者采取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而别国不这样做,那么降低税率的国家就可能将更多的海外投资吸引到自己国家来,这样做是否就是有害的税收竞争呢?但是,一国降低税率或者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并没有阻止其他国家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如果另一国家也降低税率或者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或者即使不降低税率,也不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但是通过其他改良方式(如环境优美、社会治安良好、基础设施建设好等),也同样能够吸引大量外国投资,从而扩大其税基。如果它由于一国采取税收竞争措施,而他自己拒不改善其税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从而使自己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反而把它国的税收竞争措施视为“有害”,岂不是为了保护落后、懒惰、官僚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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