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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得税法变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各国在所得税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课征法和申报纳税法。由于这两种征收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结合起来使用,以互补不足。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纳税人易于源泉征收的应税所得,如工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在其支付阶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然后由纳税人在期末对全部所得集中申报,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将纳税人已经源泉征收的税额从中扣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另外,实行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7]尽快建立中国“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使我国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须直接在“个人经济身分证”帐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将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电脑申报制联网,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从而在严格制度的监控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注释】 所谓“双轨制”是指我国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参见陈志楣:《税收制度国家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参见肖绪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载《学习与实践》2001年第6期。

参见孙钢、邢丽:《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构想》,载《经济参考报》2001年4月4日。

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6页。

参见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

] 所谓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生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帐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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