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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得税法变革的基本思路

  
  3.进一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扩大税基,实际上就是开辟新税源,从而增加财政收人。这是80年代以来各国所得税制改革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在降低税率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这些措施的重要性更显而易见。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此外,还应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在WTO体制下,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计费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税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l)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2)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应该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6]
  
  5.改以源泉扣除为主的纳税制度为以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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