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得税法变革的基本思路
Basic thoughts on reform of china income tax law
刘剑文
【全文】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律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形成了
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税并立的所得税法格局。它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交往,维护国家经济权益,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缓解社会不公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如何进行变革?这是目前人们较为关心的话题。
一、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之缺陷
Drawbacks of current china income tax law
在充分肯定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原因,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缺陷
Drawbacks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和一体化的形成,现行“双轨制”[1]企业所得税法的缺陷及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的不合理。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企业所得税大体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并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这种划分方法本身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和体现,它所强调的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制度极易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把税收划分和投资收益归属混淆,成为我国选择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模式的一个障碍。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政府保护,使得分属不同层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制度环境,在市场上人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中央政府有可能利用权力优势为中央企业提供便利,地方政府同样能够通过变通政策、法规为自己的国有企业提供便利。同时,这种做法直接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该税的征管和政策执行权随之归属于不同政府层级。其表层问题是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成本增加,入库级次混乱,征管交叉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深层次问题在于使得各级政府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直接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