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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反腐败机制检讨——一以犯罪主体问题为中心 刘远 曹希国

我国刑事反腐败机制检讨——一以犯罪主体问题为中心 刘远 曹希国


曹希国


【摘要】将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当前我国腐败形势严峻,反腐败资源相对不足,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腐败行为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又为这种限定提供了可能性。而限定腐败犯罪的主体后,又必然要求设立高效的一体化的刑事反腐败机制。
【关键词】反腐败 主体 国家公职人员
【全文】
  我国刑事反腐败机制检讨
          ——一以犯罪主体问题为中心
            
       刘远 曹希国
  
  腐败行为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在我国呈蔓延化趋势,各类大要案层出不穷,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国学者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但往往忽视我国腐败犯罪犯罪主体的概念外延过于宽泛而导致的刑事反腐败机制效率低下,对腐败犯罪查处的影响。如果能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将有利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
  一、限制腐败犯罪主体的必要性分析——刑事反腐败形势的现实需要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反腐败工作,将腐败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来抓,相继查处了大批腐败犯罪分子。据中纪委统计,仅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就有98名省部级官员因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特别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一批政府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打击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我国的腐败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腐败犯罪蔓延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恶化。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在1999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200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干部7人。2001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省部级以上干部6人。2002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2003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728人,厅局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对腐败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腐败的蔓延。甚至在一些领域与部门出现了“前赴后继”、屡禁不止的现象。例如,河南省交通厅前后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接连因贪污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特别是张昆桐与石发亮,在其前任厅长被查处后,都曾信誓旦旦地保证决不允许腐败现象在交通部门重演,并且提出了“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这样响亮的口号,但誓言与口号并没有阻止腐败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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