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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的若干问题

  四 法律论证理论的意义和启迪:
  法律论证理论的价值放大,它对公共意见的达成提供了技术性支持,其次是在公共意见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价值判断,提供可借鉴的规则和方法,再次在整个国家制度建构中的意义。制度建构是公共意见达成的结果,提供能够避免非理性讨论的规则借鉴。共识的合理性形成的基础上无论是佩雷尔曼还是阿列克西都是有参考价值的。
  讨论环节:
  ——法律的论证是否限于正常时期,您说的法律论证都是在正常价值、正常时期,在转型时期可能就转化成论证法律了,二战审判中一些问题说明法律论证在转型时期可能会有很多的争议。
  舒国滢:无论正常和转型时期,法律论证考虑问题都存在,在转型时期的更极端,在论证实在法的正确性时可以寻找法内支持理由,更要求论证理由,常态下追求的是现行有效秩序的安定性,现行实在法大体上是合理的,不需要借助法外的因素来改变法的安定性问题,这同样是一个正义性的问题。常态和非常态两种情况都要论证,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通过解释和类比的方法在法内论证合理性,而在非常态下可能要求外部论成。
  ――――自然法与实证法合流的趋势。从永恒到多变的自然法,实证法中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说明实质的问题很难达成,阿列克西中也面临实质与程序的困境。这说明价值问题不是证成问题而是选择问题,更多的是依靠感性而非理性,最根本的问题是意识形态,,公意选择而非论证。
  舒国滢:实证主义内部分化成不同的派别,有拉兹排斥性实证坚持实证主义的纯粹性,认道德和法律更本没有关系,科尔曼包含性实证,哈特似乎更倾向于科尔曼。这些讨论是实质性的讨论。选择如何成为可能?是否需要论证?选择并不是完全无理性的,必须要对选择提出理由,如自由的选择,完全无害下选择不要论成,由自由论成这一点,但是如果自由的选择涉及他人的利益,则不能不提出证明,不能简单的把价值选择看作是完全无理性的感性的选择,阿列克西也是批评的,认为如果其理性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听从法官的好恶选择了,他力图回避的正是这个。假如不按这种规则很难说这种选择是理性的,合理的。
  ――――如果没有宗教,道德如何成为可能?“道德在没有宗教的时候达成一致性是很难的”,在自然法的初期达成共识是因为道德是同质的,而在现在道德是多元的很难达成共识。
  舒国滢:如果承认多元化并将之绝对化,则人类文明可能完全走向解体,基于这个担心,试图先通过解决讨论程序问题,来逐渐接近实质,实质的共识是很难达成,但力图达成,这才是可贵的地方,非理性选择的合理性不能完全证明,因为确实是受非理性的支配,这些都不能成为合理性选择的证明理由。某些证成是法律必须具有的,阿列克西有一套证明实质问题的方法,例如归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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