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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的若干问题

  第二个问题背景:传统法学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更多的是不精确规范分析,重思辨,轻分析。大而化之,缺点是重定性,而缺乏定量的感性分析。第二,知识和认识手段的残缺,概念陈旧,认识框架落后。如现中国仍用黑格尔甚至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概念。这是不够的,缺乏现代逻辑工具。第三,存在独断论倾向,独白式论证,不能提出足够理由对听众进行足够说服。
  第三个问题:法律论证重心是法律决策问题,法官裁决是决策的一部分,立法也是如此,决定必须经过证成。原因是:1、法律决策非一般决定,其涉及利益,一般是涉他的利益,必须对利益及其分配方式提出足够理由并给予说明,要求进行论证。2、法律决策的论证不是直线的证明过程(直线证明是独白式的,演绎的、含摄<从具像到抽象>的过程)。在疑难案件中,这种证明是不够的,必须进行论证,是要在众多交谈者之间论辨达成共识的过程;需要二个以上的交谈者对话式论证,而非独自思辨式论证。3、决策的论证追求的目标并非是真的问题,而是其是否有效、正确(正当)的问题。一谈到这些问题,很容易进入价值评价领域,直线式证明是无能为力的。此时出现明辛豪森的“困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4、决策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而要借助其他手段。(辨证推理和实质推理)。
  这些问题包括:A:推理前提的论证,疑难案件的论证,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事实的疑难而是规则的疑难。第一,大小前提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每个概念都有一个意义波段,需要进行解释;第二,一个案件可以适用的渊源可能是多个,包括法律之内的渊源和法律之外的渊源(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这就出现规范选择的冲突,即德沃金所说的德原则与原则,规则与原则,以及拉兹的规则与规则的冲突;第三,法律本身可能存在漏洞,需要用技术来弥补和论证;第四,判决有可能完全背离法条原来的意义。B:法律决策过程中总避免不了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中如果没有评价将寸步难行。规范性命题总有价值支持理由,容易转化为价值性命题,那么如何使之符合正确性、一致性和安定性的要求?这就必须要提出一套理论,使肆意降至最小。C:可能会出现明辛豪森困境的问题,涉及价值评价时很可能出现三大难题:1、无限倒退(或递归),论证中可能无限制弱化论证立场,由强命题退到弱命题直至不可再退,从而达到临界点(再不承认,则所有讨论都无意义);2、循环论证,当无限倒退时,双方都可能用原来的观点来证明现在的问题;3、如果前两种方法都不能达到说服的话,借助一武断方式终止无限倒退的过程。法律决策不是无限倒退的过程,有时间压力,这种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需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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