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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例如,"产品"这一概念,看起来很明确,不觉得有什么歧义,但产品质量法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天津有七十个中专学生向法院起诉高教出版社,说该社出版的一本经济法教材错误百出,要求赔偿损害。法院对这个案件,适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呢?是适用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或者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或者适用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书籍当然是产品,但这个案件指的不是书籍本身有什么缺陷,而是书籍上所记载的信息有错误。国外有这样的案件,一本关于化学实验的教材,上面记载的某个化学实验公式有错误,当按照它进行化学实验时,一下子发生剧烈爆炸,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因为书籍上记载的信息有错误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法?关键在于信息是不是产品。这就发生疑问。
  输血感染案件,是适用产品质量法追究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追究过错责任?关键在于输血用血液,是不是"产品"。
  再如,民法上的"物"概念。刑法上盗窃财物罪,不就是盗窃"物"吗?如果盗窃的是"信息",例如技术秘密,可不可以判盗窃罪?还有电是不是产品?"偷电"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有,供电公司通过电路将电输入居民家中,发生这样的案件,天上打雷把变压器击穿了,一下子高压、超高压电流进入居民家庭的线路,将整个住宅区所有家庭的彩电、冰箱、音响全部烧毁的案件。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无过错责任。法官就要解决这个问题,"电"是不是"产品"?"电"是在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的"产品"概念之内还是之外?由上可见,法律上的概念,乍看起来非常清楚,仔细一分析都带有模糊性。这是因为法律所使用的语言具有模糊性所决定的。
  (四)概念性与概念法学: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性,才使民法解释学成为可能,使法律人(法官、律师、法学者)有用武之地。也正是因为法律有概念性,决定了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问,不可能做到"通俗化"。假设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是含义明确无误,没有歧义,只有一种解释、一种理解,其含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含义完全一样,能够做到所谓的"通俗化",法官、律师和法学者也就成了"普工",还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吗?还需要专门举行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吗?同时,还应看到,法律的概念性,是概念法学之不能全盘否定的根据。我们只是反对概念法学把概念性片面化、绝对化,绝不能否定法律的概念性,不能抛弃概念体系。只有掌握这套法律的概念体系,才能谈得上正确解释适用法律。国外学者所谓"经由概念法学,超越概念法学",就是这个意思。
  (五)概念性与法律思维: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前面举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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