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其实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人,或者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刚才提到的佘祥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佘祥林并没有犯罪,但在他的妻子失踪后,他就成了被告人,并差点被判处死刑。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
刑法是镇压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工具。但是,
刑法不仅是用来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也就是说,“佘案”很直观地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问题:正因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陈兴良:可以这么说。
刑法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社会与个人两受其害。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不对国家的刑罚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冤枉好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过分强调保障人权,又可能会导致放纵罪犯,使犯罪分子漏网。
要想完全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两者兼而得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面对这样一个
刑法的悖论,就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过去强调打击犯罪,现在,我们要把人权保障放在第一位。这也是刑事法治所追求的理念,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体现。当然,这一理念让公众接受起来,目前还有一定困难。“佘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我相信对社会公众是有生动的教育意义的。
记者:作为普通民众,更多关注的是案情,是结果,是个体的命运。那么,作为法学家,您是以怎样的眼光来关注这些问题的?
陈兴良:作为学者,要超出对个体命运的关注,更关注制度的命运,法律的命运。学者的眼光甚至要超越时代。有时候,学者的观点会与公众的意见相悖,甚至不被理解。这一点在“刘涌案”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同样都是被告人,在“佘案”中讨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众能够接受;但在“刘涌案”中倡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众并不都接受。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怎么能保护“坏人”呢?问题在于,这里的“好人”与“坏人”如何界定?佘祥林在其妻生还以前,还不是被民意与法律认定为“坏人”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