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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遗弃罪

  其次,新刑法调整后,学界对遗弃罪的通常理解是不合理的。如前所述,新刑法将遗弃罪调整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同类客体不再是婚姻、家庭权利,而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在这种情形下,仍将遗弃罪的对象、客体、义务来源作前述理解,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合理的。理由如前所述,从现行刑法的条文中,并不能肯定地解读出前述学者的理解,即遗弃罪的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作为义务的来源限于婚姻法的规定,等等。相反,现行刑法并没有出现家庭成员的字样,将遗弃罪的对象理解为仅限于家庭成员,是作了缩小解释,违背了立法原意,此其一。其二,遗弃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决定了其直接客体应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其三,如上所述,罪状中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措词,只是表明遗弃罪系纯正不作为犯罪,没有表明其义务来源仅限于婚姻法的规定。
  最后,对遗弃罪的对象理解为不限于家庭成员,义务来源不限于婚姻法的规定,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将遗弃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相对于旧刑法,尽管文字上未作任何修改,但其体系地位已发生了变化,仍旧坚持原有的解释结论,就没有坚持体系解释的方法。再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很多能否以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素来争论激烈。这些行为发生后,一些学者习惯于提出增设新罪名的立法建议,如一些学者建议也像有些国家一样,增设拒不救助罪,但却忽视了对现行刑法的充分的解释运用。不管立法者的初衷如何,遗弃罪现被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学界应该抓住这个变化,适时地扩大遗弃罪的对象范围,扩大构成遗弃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依法对一些原来认为难以处理的不作为行为的案件以遗弃罪对其定罪量刑。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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