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方式上,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二者各有利弊。前者利于量刑规范的统一实施、利于维持其权威性,但在技术上和成本上的要求极高,制定周期也较长,而且在考虑规范的稳定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同时,就很难完全兼顾规范的明确化要求;后者制定相对容易,处理上也较为灵活,明确化程度也要高得多,其弊端在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难免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又有可能造就新的量刑失衡(地区间的失衡)。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重大转型期的实际,虽然可能存在着基层部门制定的量刑规范在效力定位、与上级部门制定的类似规范间的协调等问题,后一种方式似乎还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因为,高层要制定量刑规范,必须面对全国各地发展水平很不均衡这一现实,有许多非常繁重的工作要做,短期内是难以完成的。而基层部门直接承担着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工作,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有条件就实践中一些常见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摸索、提炼出一些规则来,同时也可以为高层日后制定全局性量刑规范积累经验、提供素材。
从上所述,关于量刑规范的制定,笔者以为可以考虑由省级立法机关出面组织检察机关、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院共同制定出一套适用于该省级区域内的量刑指南。由省级部门来主持制定量刑指南有以下合理性:第一,由于我国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主要可以归结为省际间的发展不平衡,省级部门制定量刑指南就避免最高层制定所必须面对的全国性地区发展不平衡;第二,省级部门制定量刑指南也可以避免基层部门操作上难以避免的智力支持严重不足的问题,不会出现规范本身“失衡”的问题;第三,由省级部门制定量指南还有利于在一个较大区域内的量刑平衡,可避免规范过多造成新一轮地区间量刑不平衡,而且,各基层司法部门之间也相对容易协调;第四,还能避免“大炼钢铁”般“规范化运动”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第五,待时机成熟后,上升为全国性统一的量刑指南在技术上成本上也易于操作。
【注释】 中央电视台:《新闻夜话》,“直击法官判案使用电脑量刑”,详见光明网:http://www.gmw.cn/content/2004-08/28/content_88753.htm。 多少人拿着鸡蛋不知如何把它立起来时,哥伦布将鸡蛋往桌上轻轻一拍,鸡蛋就立住了。目前,法院甚至可以说整个司法系统在司法改革中“大胆”进行的“制度创设”,在某种程度上难免其“违法”宿命。这似乎是哥伦布运用“非常规”方法“立”起鸡蛋这个典故的现代解读。于是,“许多复杂的难题有时就这样简单地解决了,尽管方法并不十分圆满”就成了这类“违法”改革“合理”化的最佳辩护。见“大勇气、大智慧”,《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2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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