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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人文精神

  那么,作为这种“制度化基石”的程序,在价值取向上应该如何选择呢?也就是说,程序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程序首先应该以人为本,体现人的本质,满足人的需要,关注人的未来,使它本身充满“人情味”,而不致使其沦为一堆干巴巴的僵死的操作性规范。
  应当说,人是世界的主体,“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最终还要依靠人;这世上也只有人才是最为珍贵的。在人与程序的关系上,一方面,程序是人制定的,程序是人的创造物,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的“工具”,是为人产生并存在的,人的世界的存在乃是程序的存在根基,也是程序得以展开的时空界限(当然,此处所谈的“工具”,要和与“实体”或“结果”而言的“程序工具论”相区分,这里我们强调的主要是人相对于程序而言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能只见“程序”不见“人”〔5〕);另一方面,作为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程序不能不含有一个基本的人文尺度――程序应为人来服务,它应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顺应人的理性发展,保障人的安全、自由、平等和全面进步。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应自始至终惠顾并融汇于程序之中,否则,难免会产生程序对人的奴役,程序对人的反动,程序对主体人的对抗、压制、扼杀、束缚,乃至程序异化的产生。〔6〕
  应当说,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人,程序的设置也应为了人,“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和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程序都应“以个体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纬度。”〔7〕所以,程序以人为本,实属必要。
  二、程序以人为本的内涵
  程序应当关注人文精神,程序应当以人为本,那么其内涵和本质属性包括哪些呢?
  按照姚建宗先生的观点,程序以人为本“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它的“根本指向乃歉鋈说男腋I睢保怀绦蚧频摹吧捎胄凸梗贾帐且脖匦胧橇⒆阌谙质档娜说娜粘I钍澜缰械摹保绦颉笆贾找脖匦朐谙质档娜说木咛迳畹某【爸性俗鳌!薄?〕
  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它没有提示概念的本质属性,程序以人为本的“范围”不宜这么宽泛;本文“程序的人文精神”中的“人”指的应是“人性”,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这就是说,程序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以“人性”为本,这才是它的本质含义。只有从“人性”的角度进行探讨,这个问题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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