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以下简称张):我是从事
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长期以来关注的大多是民事案子。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乃至剥夺人生命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大意。这个案子更令我震惊的是,这起案件在各方压力下,关键证人还差点自杀,佘祥林的哥哥也因为替弟弟四处奔走而受到拘留,其母亲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被关了9个半月。这反映了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延伸到了工作的方方面面,这种社会上无形中形成的有罪推定的环境才是最可怕的,它使我们失去了司法工作得以开展的群众基础。
何:说到证人。这里必须提到一个情节。张在玉出走后,有很多人曾留宿过她。佘祥林的母亲找到其中一个曾留宿张在玉的人出具了证明,据说正是这一关键证据促使法院未判处佘祥林死刑。
■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案件最容易出现偏差
何:错案之所以出现,关键是认定事实发生了偏差。这就要求我们探求司法认定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一点,司法认定呈现出逆向思维的特点,也就是它要求从现在感知过去。
陈:从规律性上来说,冤案的产生一般都归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佘祥林案缺乏证明杀人情节的实物证据,一审认定佘祥林将张在玉头部打伤,然后将她沉到了水里,但这一情节根本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言词证据上被告人对于作案手段前后有四种说法,对于作案动机更有五种说法。
何:一般来说,杀人、强奸出错案较多。杀人案件往往由于不存在被害人陈述,导致直接证据的缺乏,虽然被告人口供也是一种直接证据,但由于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特别身份,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容易让人忽视。强奸案件由于被害人处于极度惊恐之中,很容易发生辨认错误。而司法人员对于杀人、强奸案件往往过多地依赖口供,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刑讯逼供。可以说,错案的形成与刑讯逼供有一种内在的联系。
由于刑事诉讼有一定的时效性,到判决时必须要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结论,这就是司法活动比其他认识活动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
陈:湖北省高院发现此案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于是将此案发回重审,这与杜培武案如出一辙。我认为,对于湖北省高院这一发回重审的做法,我们也应该加以检讨。其实它已经意识到了该案在证据上存在很多疑点,本应该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但它却采取了发回重审的做法。
■贯彻“疑罪从无”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