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成本与中国法制建设——经济法律的视角》一文中,作者李胜兰和周林彬等人,以经济法律的活动作为视角,就法律成本和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这一宏大问题展开了学术释疑。没有人会否认法律制度的运作需要成本,但是,这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清晰地理解了所需成本的具体构成要素。针对经济法律,这篇论文在可操作和可现实改善的意义上详尽分析了其中各种可具体剥离的成本分子。其中,经济学策略的法律多学科式的学术运作得已彰显。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在论文作者看来,经济法律的建制可能是理解法律成本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有效进路之一。
成本的概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更为体现了制度语境中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在法学界,“交易成本”几乎是学者耳熟能详的经济术语之一。但是,熟练运用这一术语所蕴涵的内容,并且在法律语境中对其加以细节化地施展和推演,则是需要具备足够的另类学科知识——当然首先是经济学知识——以及具体部门法的知识。周林彬在《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一文中,结合诸种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具体知识内容,对这一领域中立法的“交易成本”进行了渐次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并且在这些考察和分析中移入了经济学的话语背景。在此,我们可以看到“需求”与“供给”是如何可以成为法律分析尤其是立法分析的关键语词的。
经济学对法学以及其他学科的“进入”,时常被不谙经济学科知识的学者指责为了“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然而,这也许仅仅是经济学的业外人士的一种错位感受。对经济学业内人士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经济学如何“进入”他者,而是如何“相互进入”。换言之,逆向的学科互补也是有意义的。在《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经济分析》一文中,李胜兰以经济学者的角色身份一方面分析了经济分析对法律分析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论及了法律分析对经济理解的重要意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是个法律概念,但是这一概念的实际展现又是一个经济问题。制度的设置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此来说,这篇论文再次提醒了“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思想运动的原有含义之一,而且再次提醒了“从经济看法律”和“从法律看经济”其意境是异曲同工的。在其他两篇文章中,比如《包税制的兴起与衰落——交易费用与征税合同的选择》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作者马骏和李胜兰分别但是同样凸显了“法与经济学”的学科意图。在具体问题上,两位学者都详尽地分析了,通过法律的国家权力运用,比如征税、地产权分等,它们是如何在经济学的话语中展示自身机制的。
“侵权”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问题起点之一。自从科斯提出“权利相互性”这一概念之后,人们多少改变了一些“侵权便是侵犯固有产权”的法律理解定式,多少有些接受了“问题在于应该允许谁去‘损害’他者”这一经济效益化的理解。在《法律是如何激励的:对惩罚性赔偿的分析》一文中,谢晓尧对作为侵权后续结果的惩罚性赔偿展开了全面探讨。这篇论文试图表明,经济分析的后果可以展示,法律激励的方式是可以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执法”上产生双重积极作用的。在此,公权力的“执法”和私权利的“执法”可以形成互补的关系,只要消费者群体受到了制度的激励,只要制度运作的资源存在着稀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