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历来存在褒贬不一的立场。如果认为马作武的“伍廷芳分析”是对中国传统法律遗产的一个追认,那么,可以认为黄建武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当下意义——从法治国的建设看》是对这一遗产的再度挖掘。黄建武认为,中国儒家法律文化中的部分精髓,可以成为今天中国法治国建设的现实资源。儒家的德治话语并不意味着排斥现代法治话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机巧的合谋关系。黄建武的这篇论文运用细致的分析手段,论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中国的历史经验,可以和世界他国的历史经验“相互借鉴”。再者,审视他国的历史经验有时可以成为审视自己历史经验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此而言,马骏的“New Public Management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Lessons from Tax Farming History”一文可以视为“他山之石”的一个努力。马骏通过西方近代早期的制度化的“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与公共管理相关的诸如具体的包税制度是如何演化的。马骏相信,在历史的制度变迁中可以发现当下制度建设的经验当然包括教训,因为,历史中的制度环境和当下的制度环境,其中隐藏着类似的结构,纵然中西地域总是存在着某种不同。换言之,历史即使是他方的历史依然是可以利用的。
毫无疑问,当下的实践经验和过去的历史回忆,完全可以提供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的参考信息。但是,也许因为法律运作终究是特殊的人为活动,也许因为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语境,所以,对以往所发生的“法律”一切,也许可以采取另类的思考立场。在《法律移植理解的延伸——法律政治学的立场》中,刘星重新考察了民族国家交汇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移植”现象。刘星认为,法律移植和广义“立法”实质上是同一的,法律移植不是单纯的制度迁移,亦不是是否适合某地“国情”的问题,法律移植其实是“政治交易”的问题,换言之,其实是“谁应承担移植失败结果”的政治学问题。在这种理解中,以往一切的法律经验包括回忆,如果我们需要对其加以审视,那么就应当在民主的政治语境中加以审视。我们应当提出这样的问题:当法律移植时常是少数社会精英提出的时候,社会多数民众是否应当接受少数社会精英提出的但有可能导致失败的法律移植?
在本书第二部分,法律理解与经济理解的微妙关系再次得到学术上的关注和深化,而且,较为深层的作为大写的“人”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也再次得到学术上的剖析和辩识。在第二部分中,本书主题转换成为“法律与经济”和“法律与个人”的互动关联。其实,第二部分的文字写作,是本书第一部分的横向展开,而且是更为法律实践化的具体横向展开,因为,“互动”从来就是“变迁”的主要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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