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林的论文《中国乡村权力民主化的动力与阻力——当代广东农村的真实经验》,将法律社会学的实际“地方性”的概念推到前台。通过中国一个“地方”——广东农村——其中真实经验的直接体验,郭正林同样展开了更为微观和更为田野的依然带有些许历史时间概念的实证考察。在村民民主实践的政治法律叙事中,乡村个体的权力迂回的各种策略得到了学术上的重新记录和分析。郭正林希望表明,在当代中国的乡村,各种新生的经济角色和政治角色必将在局部场景中改动曾经存留的权力格局,而且,民主必将有如康有为所说“一星之火,可以燎原”(《请商定教案法律折》,故宫博物院藏内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卷二)而逐步推进。同时,郭正林暗示了乡村边缘权力和城市中心权力的相互作用的隐蔽关系。
现代性的法律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而且是地方的,此外,“地方”的概念不仅是乡村而且是城市的。在刘恒的两篇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性”的城市立法的另类实证思考。通过两个地方立法的自我实践,刘恒试图表明法律制度变迁和地方立法的相互关系是如何展开的。刘恒暗示,在广州两个地方立法个案中,国家立法应当发现作为自己对立面的地方立法的前卫意义和“他者经验”,因为,两个地方立法都是“全国首先”的。就此而言,尽管地方立法解决的是地方问题,然而,地方立法总是映射了国家立法的内在需求,同时打造了国家立法的内在模本。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文本的直接剖析,刘恒表明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社会学式的研究依然需要从“实践者的行动”和“立法者的文本”两个层面加以展开。
实证经验的法律考察,有时——仅仅是有时——暗含了本土经验的提倡,特别是地方性的本土经验的鼓动。如此一来,“法律的革命”与“法律的坚守”也就形成了特定的博弈关系,两者需要得到学术上的特殊理解和分辨。在《法治本土资源理论的“软肋”——从中国古代“法治”切入》一文中,马作武重提了中国近代以降百年历史不断凸显的“中西对抗”的主题,再次勾勒了“中国古代法治”与“西方现代法治”的对立关系。马作武希望通过对“法治”话语的历史透视来深入揭示“法治本土资源”论的困境。积极推进现代法治的精神,稳健展开中国当下的法律革命,是马作武这篇论文的学术主旨。当然,这一论文的另一策略便是在细节上论辩“革命”与“坚守”的实践根据。在接下来的另外两篇论文中,马作武通过近代中国两个重要的法律人物——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历史档案整理和分析,进一步阐述了推进西方法治的当下意义。在马作武看来,沈家本和伍廷芳二人是理解百年中国法律变迁的关键符号,前者有着“局限”的象征意义,后者有着“借鉴”的象征意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