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一方面是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历史的视界加以融合,将理论置入历史,将历史推入理论,另一方面,则是运用将历史与现实中的个案予以剖解的方式去展示法律的普遍理解。宏大理论有其功能,然而,法律是务实的实践,在法律的语境中,宏大理论是必须要在具体“法律故事”的检验和拷问中证明自己合法性的。因此,第一部分的文字写作是希望在法律务实的品格中展开法学的努力。
第一篇文章是《重看法学知识的性质——法学科学主义在中国》。作者刘星,尝试重新逆向追溯法学知识发生的机制,从中解释法学知识的某些也许被人遗忘的特殊性质。在刘星看来,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是无法隔离的,法学知识的表达从来就是法律实践的一种表达,反之亦然。科学主义的法学知识意识尤其是中国当代法学的科学主义意识,实际上在疏忽了一般意义的法学知识的实质之际也忽视了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实践的“参与”。将法学知识视为知识分子“学术独立”努力的目标,可能恰恰忽略了法学知识分子的准确定位。刘星提供的基本思路之一在于“理论中的法学知识和实践中的法学知识是性质同一的”。
如果刘星的文章是从宏观角度重新辨析法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那么,黄建武的文章,则是从具体问题展开考察,进而在法律经验世界中追问“一个法学个案”的生产过程。法权,几乎是法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关键词之一。但是,“成为关键词”这一本身,并不意味着人们——当然包括法学家在内——已经彻底理解了其中的基本要义。在《法权的形成——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中,黄建武展开了社会学式的梳理工作。黄建武认为,法权的形成不是以国家立法作为条件的,情形可能恰恰是相反的,也即实际的人的权利是国家立法的条件。比如,在物权和所有权形成的细密社会历史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国家立法是如何依赖着物权和所有权的社会实际。在这个意义上,以往法学中的分析法学意识可能是颠倒了真实世界。因此,被颠倒了的世界也就需要重新颠倒。
法学是有民族国家印记的。中国的法学需要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中国的问题又和历史中的“中国”有着种种联系。在《诉讼和伸冤中的中国传统民间法律意识—— 一个历史社会学的考察》这篇论文中,徐忠明依然秉承社会学的意识,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历史社会学”的学术策略,对传统中国的民间法律意识进行了更为微观、更为田野的搜寻考察。通过诉讼和伸冤两个视点“小”对象,徐忠明重新质问了一系列人们习以为常的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大”的定式理解。通过这篇论文,徐忠明另外试图表明,真正有意义的传统中国法律实践的研究,应当是在相互印证而且是相互依托的各种历史档案中加以展开的,尤其是官记档案与乡记档案,其中尤为重要的又是“法学档案”与“文学档案”。在“档案交叉管理”中,诸如“清官信仰”之类的以往正面理解,也许应该得到真实的当下负面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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