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事件中,还存在一个法律程序上、技术上的瑕疵,这就是如何在调查以及处罚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维护当事人的沉默权和隐私权,并使这种基于程序正义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报道自由的原则相协调。当然,由于陆德明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公共人物,对他的言行大众传媒格外关注、评判标准更严格是不足为奇的。只要这种舆论监督不存在欺软怕硬的偏向性、合情入理有节度,就必然会利于加强社会的报应机制、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准。但是,如果舆论被操作或者过份情绪化、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名誉和具体情节以及家庭生活的平稳、甚至夹杂许多先入之见,那就很可能导致把道德重新引进法律之中、并以国家强制力来拷问私生活伦理化程度的偏颇,甚至有可能最终演化成新式"以理杀人"(戴震语)和新式"文革"批斗,反过来破坏现代社会的自治和自由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从正确理解和重构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高度来冷静地考察这件被传得沸沸扬扬的教授嫖娼案。
在网民留言中可以看到许多人对陆德明抱有同情之念。这说明对性的自由化、商品化的大众心理已经有所改变,作为"理"或者日常生活伦理的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裂痕或隔阂,即使"以理杀人"也还是存在着同情者。实际上,今天的中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普通公民虽然视卖淫嫖娼为不洁、不道德的现象,大多数人也不愿意身体力行,但对性产业的宽容度却有所增大。甚至有些言论还公然主张部分地承认色情活动的合法性,以减少性犯罪、解决性比例失调以及单身者(特别是客商、民工以及游人)的生理欲求等问题,但必须对批准营业的少数"公娼"馆所加以严格限制、管理以及监督。在这里需要澄清,这么说决不意味着无视妇女权利以及性暴力的弊端、放任肉欲横流,更不是打算为以色情拉动经济的"红灯区"大开绿灯,只是客观地指出避免规范与事实背反的可选择性途径而已。当然,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也完全可以有不同性文化,既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标准,也可以树立新的行为准则,并对色情活动以及性产业采取与各自国情和世风相符的司法政策,还大可不必理会德国哲人型学者齐美尔、法国思想家福柯、日本作家渡边淳一们对与生殖和婚姻相分离的爱情或性行为的赞美。但是,有一点不得不明确指出:无论如何,对混淆道德与法律、在私德和癖好以及性本能(eros)的日常生活领域中广泛行使国家处罚权的做法则必须慎之又慎。不然的话,在重商主义隧道的出口迎接我们的将未必是"维多利亚时代"的那种略带点虚饰的高尚情操和雅趣,恰恰相反,很可能只是"斯大林时代"的那种对民间社会进行全面清洗整肃之后留下的孤寂、呆板以及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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