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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

  经1990年的修改,股权投资最高限额由强制条款变为选择条款——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即可排除股权投资最高限额的限制。2001年10月,中国台湾公司法进行了以放松管制为主导思想的大修正,但第13条仍维持原状。
  3.公司法12条第2款与中国台湾公司法13条第1、2项之比较
  3.1 公司法12条第2款继受和扩张了中国台湾公司法13条第1、2项的语法错误,造成一个无法从文字去理解其意义的、不可读解的条款。
  3.2 公司法12条第2款仿中国台湾公司法13条第1项设股权投资最高限额,复以“净资产”为计算基数,而“净资产”时时发生变动,究竟以公司何时的“净资产”为基数计算股权投资总额是否过线,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就造成当事人想要依法办事,也无所适从的困境。
  3.3 公司法12条第2款仿中国台湾公司法13条第2项设股权投资限制的例外规定,因语法错误而造成不知所云的语言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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