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13条第2项的意思是:股东的投资总额因配股而增加,增加额不计入投资总额。因为,配股是股权投资增值,股东事先无法预计,事后计入投资总额显然没有道理。但是,在抄录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13条第2项的时候,
公司法第
12条第2款的作者大概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叫“股份”,于是就把“因接受……所得之股份”改成“接受……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于是,一切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2.5
公司法第
12条第2款和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13条第2项都将“除……..外”句作为状语,中途插入,语法错误完全相同。
3.中国台湾
公司法第
13条第1、2项从何而来?
说清楚股权投资限制条款来龙去脉,最简捷的方法是把1929年之后的中国
公司法、中国台湾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作一列示:
(1)1929年国民政府
公司法第
11条
“公司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如为他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总数的四分之一。”
(2)1946年国民政府
公司法第
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