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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

  总之,为了取得郑百文50%的股份,三联将实际支付58,000万元(购买信达债权付出30,000万元,豁免25,000万元债权,支付3,000万元托管费),承担15,000万元的债务风险,放弃15,000万元债权的利息。三联和郑百文之间的“资产置换”是按照各自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交易,三联注入郑百文的资产实际上远远超过其帐面价值,郑百文转让给三联的资产大大低于其帐面价值,故三联的实际投入更高。
  (3)百文集团
  百文集团以承担郑百文的59,174万元债务,对郑百文负债37,885万元作为对价,以此交换郑百文的97,060万元资产。从帐面价值来看,这是双方给付相当的交易。但是,百文集团获得的资产不能(至少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不能)按照帐面价值即时变现(如果郑百文的资产能够按照帐面价值变现,郑百文也就不会有债务危机),而它承担的义务则是清偿已经到期和将要到期的97,060万元债务。因此,百文集团承受了本来是由郑百文承担的债务风险。但是,只要它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它的债务总额将从97,060万元减少到51,860万元(信达豁免20,200万元,三联豁免25,000万元);只要百文集团能以超过51,860万元的价格转让它受让的、面值为97,060万元的资产,它同样能够获得可观的利益。
  此外,百文集团还对郑百文保留的15,000万元债务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它将直接面对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它在受让郑百文债权之后能够积极地追讨债务,推动资产变现,它就能从三联获得3,000万元托管费用。
  (4) 郑百文股东会决议:公司所有者的自救措施
  如果郑百文破产,股东损失百分之百的投资,没有一个股东能拿到一分钱。相反,如果“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得以实施,郑百文的债务总额将减少94%左右,每股帐面净资产将从-6元增加到1元以上。按照郑百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赞成“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股东实际上是委托公司将自己的一半股份转让给三联,以便公司能用股份去清偿债务。股东只有拯救公司才能避免损失,公司只有清偿债务才能避免破产,债权人愿意取得公司股权而满足债权,股东愿意放弃股权而帮助公司清偿债务,因此,所谓“股东将所持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公司”,实际上就是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为清偿债务之目的而处分其一半股权。公司根据股东该项授权,得以股东的名义向债权人转让股份。所有者可以自行处分,也可以委托他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股权的处分。
  如果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发行新股,如果法律没有关闭这条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通路,信达、三联和郑百文之间的交易本来可以更为经济、更为安全,而不必牵涉郑百文股东。但是,按照“公司法”第137条,只有连续三年赢利的公司才能发行新股。法律禁止郑百文对债权人定向发行新股,郑百文的选择范围大大缩小了。在这里,呈现出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法律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亏损公司发行新股,是否有利于挽救亏损公司?如果债权人愿意取得一个亏损公司的股份,亏损公司也愿意对债权人发行股份而代替债务清偿,禁止这种交易究竟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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