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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

  三联通过资产置换而改善郑百文的资产质量。三联用价值40,000万元的优良资产交换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25,000万元债权,余额15,000万元作为郑百文对三联的不计利息的负债。与此同时,三联又通过给予百文集团补偿,而换取百文集团对郑百文资产、债务公司重组的支持--三联豁免百文集团的25,000万元债务,并且向百文集团支付3,000万元托管费。此外,三联还就“债务托管合同”项下的15,000万元债务向郑百文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
  (3)百文集团、郑百文、三联集团:债务托管和债务保证
  在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和附有条件的债务豁免之后,绝大部分债务将从郑百文剥离出去,郑百文的债务总额将从23亿减少到1.5亿,债务总额减少94%。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实质性地提升了郑百文的资产质量。一方面,郑百文通过剥离债务、吸纳优质资产而恢复正常的资产负债比例和偿债能力,另一方面,那些没有参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继续以郑百文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得到了更多的、可用以满足债权的资产--他们比以前安全多了。郑百文债权人的处境获得了实质性改善:其一,郑百文用价值3000万的可转让房产作为清偿该项债务的专用资产;其二,百文集团受郑百文委托而对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三联负担3000万元托管费用;其三, 三联就该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百文集团或者郑百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三联对15,745万元债务负清偿责任。 继续以郑百文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没有作出任何让步,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参与者仍然同意将这些债权人的无担保债权变成担保债权,这恐怕是债权人在任何破产程序中都不可能获得的收获。
  2. 2. 风险和利益的整体调整:当事人承受义务的许诺和回报期待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不同于那种无补实益的帐面游戏,该方案要求每一方必须为降低债权风险、推进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进行实际投入,通过集体行动去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风险和利益的整体调整决定了每个参与者都有所得失。
  (1)信达
  在“资产、债务重组”之前,信达对郑百文有20亿债权。信达以30,000万元向三联转让了其中144,734万元债权;百文集团承担了郑百文对信达的50,200万元债务,其中30,000万元债务由第三人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如果百文集团在四年内向信达偿还30,000万元债务,其余20,200万元债务将自动豁免。故信达放弃了大约14亿元无担保债权,换得6亿元有担保债权。
  (2)三联
  如果把三联和百文集团的交易纳入一一对应的双方合同关系,那么,三联豁免百文集团的债务、支付托管费用似乎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进行给付--在这里,表面上只有三联对百文集团的单方给付,百文集团并没有给予三联相应的回报。但是,这是“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参与者合作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参与者都承担了或许双边交易中不应发生的义务,得到了双边交易中未必得到的利益――每一方的给付不仅是、甚至不必是为了从合同对方得到对应给付,而是为了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获益。百文集团受郑百文委托而为后者清偿债务,承诺安置郑百文的职工,为什么对百文集团给予回报的不是郑百文,而是三联?答案是:如果“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实现,郑百文将告别历史而成为一个资产优良的上市公司,百文集团为此承担了它本来不必承担的义务,三联集团将因此成为郑百文的控股股东而从中获得利益,因此,三联集团愿意补偿百文集团。与此同时,三联又从信达获得补偿,如果三联不免除百文集团的25,000万元债务,信达未必愿意以30,000万元的价格向三联转让面值144,734万元的债权,百文集团未必愿意承担郑百文对信达的50,200万元债务,第三人未必愿意为信达的30,00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这是一个各方利益相互交错的多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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