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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法律移植

  强世功: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有的表达都是法学家的一套知识化的表达,和现实世界是相背离的。所有的人,都说知识产权立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的,都是企业性外部的 谈判以后,被逼进去的。李(德顺)老师说,不是逼的,是我们主动的。如果是主动的, 为什么不一下子进去呢?还谈了十几年?这里面还是有利益争夺。这个问题大家都承认, 但是写到法学教科书上的时候,谁都没有说知识产权的法律本身就是国家利益、是企业 利益争夺的结果。
  我们的法律职业界,慢慢地形成一套自己的法律意识形态。在这个意识形态里面,一般讲法律的保护权利,崇尚公平的规则;但是,知识斗争、国家利益,在我们的法学里面却被忽略掉了。
  法律是一个工具。我们的法律教材说,《专利法》是鼓励发明创造。可是到了企业那里就讲,这是保护投资的。在教科书里,把知识产权定位到WTO里边,变成一个“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就是“跨国大公司利用国家法律机器,甚至全球、跨全球化的一个法律机器来实行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事实存在,但是我们的书里不会讲这个东西。
  如果我们的法学家来讲法律就是一个工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保护企业利益,那么,我们是要加入WTO,是要进入世贸协议,但是,可能谈判中发现不适合更大的让步。现在没有人说我们不需要世贸协议,而是说让得太多了。譬如刚才 说的“出口”、“进口”的问题,我们国内的立法比世贸协议标准还要高。
  在司法领域,我们的执法标准比世贸协议还要高。譬如说,我制作个人用户软件,我的目的不是商业利益,我是为了教学。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只要你干了,就要严格责任。这个“严格责任”并不是世贸协议上要求的,也不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要求的。
  美国公司到中国来要保护,靠的不是美国的法律,而是中国的法律;当然这里面有世贸协议等等大的背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美国人提出来的,不一定都是符合美国的利益的,可能符合美国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他是和美国全球性的、最大的公司连在一起的。
  我们以前讲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希望政府不要干预市场,不要管企业,管的越少越好。现在来看,恰恰不是这样。政府要管怎么在企业的知识产权里边建立起一个国 家与社会良好的互动关系。使人们看到,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来保护他的企业, 而企业有诉求的时候,它又怎么通过正常渠道来说服他的国家。这正是我们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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