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我们现在讨论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是它保护的利益就是美国。但是,美国的利益也要具体分析,它保护的究竟是美国哪些人的利益?举个例子,一九九八年,美国把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给延长了,作者是自然人的话,原来死后是五十年,现在再加二十年,就是死后七十年;如果是公司的话,一共是九十五年。为什么呢?就是当时代表好莱坞利益游说的一个集团,是在华盛顿非常有势力的集团,他们看到了像“米老鼠”这些形象已经快要进入公有领域了,于是,他们强力游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这个延长。但是通过这个延长之后,并不是对所有的美国人都有利。当时的互联网已经发展得很快了,有个人搞了一个网站,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这些作品都放到网站上。国会通过这个法律之后,原来可以放到网上的东西,现在不行了。后来他就起诉美国政府违反美国宪法。这就看到,美国国会的这个法律,是对已经拥有很多知识产权的譬如好莱坞、迪斯尼这些公司有利;但是对一些新兴的媒体如互联网,是不利的 ;所以美国国内也不是铁板一块。这个官司一直打到二○○二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七比二,判美国政府赢,也就是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二十年有效。美国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说:这符合美国的利益!
但是,也有些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不赞成这个“延长”的法案。因为,这个法案损害的是美国潜在的创造力。因为你越延长,越保护的是以往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而不利于未来的创造。他们认为,美国更长远的利益在于创造力,而不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
我们还要看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有其他可能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我介绍一下自由软件这个东西。自由软件就是开放源代码,它也是一个操作系统,但是它的所有源代码都是公开的;不像微软的操作系统,其源代码是看不到的。而且它的源代码不光公开,你还可以在上面修改,但是你的创造也必须公开。
现在有一个发展趋势,从自由软件运动受到启发,这个哲学或思想,扩展到音乐、电影等等所有的媒体,就是从软件领域转变成自由文化。在这个基础上创造了一个新的协议:创造性公用许可。譬如一本书,权利里边有些是属于出版社的,有些是属于作者的 。我们以为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作者的权利,就是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这不一定。譬如 说网上日志,这些作者需要更多的人来看到他的东西;他不需要把自己的东西拿去做商 业性的使用。这个新的版权协议就是让作者自己来定义,我保留哪些权利、不保留哪些 权利。因为,对于作者来说,保留所有的权利,并不一定是最有利的。在初期,更多的 人下载我的东西,才是对我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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