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美国把他的国内贸易法当中的“特别三○一条款”,扩大成了一个国际组织、一个国际公约。从这个角度来看,WTO之所以今天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确实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和努力的结果。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WTO当中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客观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结合中国的现实来看,如果我们今天发展市场经济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我们的市场经济根本没有办法起步,我们开放了,但不能给别人的知识产权以保护,别人就不进来。显然,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们的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
现在知识产权已经作为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或武器。谁在这个方面有优势,又会充分的利用它,谁就占便宜。如果在知识产权方面本来就处于劣势,又不会用,不会自己保护自己,那当然在竞争中就会吃亏。我们恐怕属于后一种情况。
改变我们的被动局面,就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于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滥用知识产权,甚至搞一些非法垄断的行为从法律上有更多的制约。而这恰恰是现在我们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一方面我们要按照“知识产权协议”强化对它的保护,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把“制约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加到法里面去,尽快出台我们的《反垄断法》。
我有一个涉及商标的案例。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在世界各国大部分都获得了注册。但在西班牙有一个公司在美国耐克公司之前就注册了耐克的商标。所以,在西班牙,耐克商标是属于这家西班牙公司的。西班牙这家公司与中国浙江的一家工厂合作,进行委托加工,所生产加工的体育用品、运动鞋等等完全返销到西班牙去,既没有在中国销售,也没有向第三国加工生产。美国耐克公司却说,在中国它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告到深 圳中院,法院判决结果是构成侵权、查处。
张平:这个案子是在深圳法院判的,货物还在宁波海关扣押了。根据是“边境保护贸易措施”,关贸协定里边只讲了“进口”,但我们入世时,承诺的是‘进、出口’!”
马骏:我想在座的没有人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经济学家已经做了很多研究,结论是大家公认的;就是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是不是已经确定了呢?我想还远没有确定。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知识产权政策,而不是知识产权法律。就政策而言,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政府的条例、政策,包括执行程序等等。但我们的政府是不是已经认识到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呢?我认为是没有认识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