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的工商执法有一个转变。有了问题,你不投诉,工商局发现了可以主动 查。从一九九五年以来,平均每年的商标侵权案件一般是四万件左右,这些案件的百分 之八十都是工商局发现后主动查的。其中,注册人投诉的占一定比重,但没超过三分之 一。
张平:我们发现这一点被外国人所利用。他们发现不需要提供证据依据,只要反映了,国家就会去取证,就下文件。虽然他拿不到罚款,但他要上法院去起诉,走民事渠道时,可以拿工商行政的“决定”作为证据。
吕志华: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包括侵权,原来的规定是:销售者要明知或应知自己卖的东西是侵权的,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次修改为:销售者不管是否明知或应知,只要你销售了侵权产品,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如果你可以提供这个产品合法的来源,民事赔偿方面可以免责;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的主动执法还在起着一定的作用。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刚起步,人们既缺乏知识产权知识又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好多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付费了。我们现在一些商标,合资以后这个商标就随着给了别人,或者变成了人家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或者被闲置。这种情况非常多。一九九六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个《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要求它在转移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要保证这部分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是执行不利。我们的企业迫切需要招商引资,招过来就是成绩。这种情况下,往往不顾及把知识产权给谁。咱们的专家、学者应该研究研究国外的哪些专利已经过期了,这样可以避免乱付费。
李德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我认为,对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应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位和理解。
首先,是怎么看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也就是在关贸总协定的第七轮谈判中,东京回合上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提出来的。原因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际经济衰退中,美国的国际贸易连续多年出现逆差。研究表明:它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美国的科技优势不能转化成经济优势,反而被其他国家大量的、无偿的使用。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把美国的技术大量地移植过去加以利用,转变成工业化的产品后,再返销到美国去。这样,日本就发展得很快。于是,一九七四年美国修改国内贸易法,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后来提出了“三○一条款”,以至于最后一九八八年形成了“特别三○一条款”,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了美国贸易法当中,把国外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与美国的对外政策捆在一起。在一九七九年七月的中美贸易协议中,美国首先提出要求中国承担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一九八六年,以瑞士为代表的二十多个发达国家,在国际第八轮谈判会 议还没有正式开始之前,就提出了这个议案,要把知识产权问题放入第八轮谈判。而且 美国代表明确表示:如果不谈知识产权问题,美国就不参加这次会议。最后这个议题放 入了第八轮谈判,导致了WTO的产生,导致形成了WTO的一揽子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就是这么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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