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知”的证明责任及其立法评析

  针对此问题,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发布后,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无需“明知”,有学者反驳认为,如主观上不要求明知,只要客观上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以强奸罪论处,这其实是一种客观责任、结果责任,是违背我国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事实上,在我国刑法典中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如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等,罪状中都没有规定“明知”,但目前似乎还没有学者认为,构成上述犯罪不要求对对方是幼女、儿童、童工的明知。因此,在条文中不规定明知并不会导致严格责任。
  结语:为避免给人造成凡规定“明知”的,“明知”的证明责任就在控方,不规定“明知”的控方就无需证明“明知”的误解,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的“明知”以取消为宜。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卞建林、郭志媛、韩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转移[M].北京:《诉讼法学研究》(3),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8]〔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J].法学研究1991,(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