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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收费考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按照“财产保全金额”计算的(注:《’89诉讼收费办法》8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征收标准。)。 无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之前还是在诉讼期间,他必须向法院预先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扣押、保管、寻觅保证人等费用都是申请人负担,因此,财产保全申请费在全部保全费用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6.执行申请费
  执行申请费的征收标准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财产金额(注:《’89诉讼收费办法》12条规定了执行申请费征收标准。)。关于执行申请费的交纳存在着两个互相冲突的规则:《’89诉讼收费办法》12条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都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1994)又指出:“按我院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精神,凡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先予执行的,均不收取申请执行费,只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有些法院则在执行完毕之后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但是,如果判决执行涉及财产评估和拍卖,申请人得预交评估费和拍卖费。与财产保全一样,强制执行发生的实际费用大大超过执行申请费。
  (三)讼费负担实例分析
  1.如果当事人试图穷尽起诉、诉前保全、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救济手段,他必须事先准备一笔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越大、争取全额赔偿的愿望越强烈,他为胜诉而预先支付的费用越高。我们不妨通过实例说明这一问题。
  设:甲起诉乙,索要逾期未付的货款101万元; 乙反诉甲交付不合约定质地的货物而索赔101万元;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甲申请保全乙价值101万元的财产。一审判决之后,甲、乙分别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令乙返还货物,甲无权获得货款,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各自负担诉讼费。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乙拒不返还货物,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上述案件,法院至少收取以下几笔诉讼费:(1 )甲在一审案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059. 87 元。 (2 )乙在一审案件交纳的反诉费15059.87元。(3)甲在一审案件交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570元。(4)甲交纳的二审案件上诉费15059.87元。(5 )乙交纳的二审案件上诉费15059.87元。(6)甲交纳的执行申请费3010元。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消耗的金钱至少是68819元。 这是假定法院完全遵守收费标准,没有“乱收费”,而强制执行又没有经过评估和拍卖的、最为理想的情况下的讼费负担。鉴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合同无效和恢复原状,除了法院之外,诉讼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
  2.“GD公司”1997—1998年提起诉讼的13个一审案件和诉讼费(注:作者的信息来自“GD公司”一位职员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谨表谢意。)
  “GD公司”是一个国有金融机构。在1997、1998两年,公司先后对20个债务人提起诉讼,笔者得到了其中13个案件的一审讼费记录。在这13个案件中,有8个是追讨借款本息, 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对债务的存在及本金、利息数额和还款期限都没有争议,因此,这8个案件本来是可以申请支付令的非讼案件,完全不必交纳诉讼费而启动诉讼程序。该公司也曾经试图说服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法院不同意。假如公司通过申请“支付令”而主张债权,这8个案件的诉讼费可以节约99%。
  表1. 1997—1998年度“GD公司”在13个一审案件中预交的诉讼费
  
  受案法院   索赔金额  案件受理费
     (单位:1000元)    (单位:1元)
  1.某市一中院   28 217   151 100
  2.同上     5 148 USD   223 670
  3.同上    834 USD    44 640
  4.同上    58 338   301 710
  5.同上    21 485   117 440
  6.同上     2 840    24 210
  7.同上    12 299    75 510
  8.同上     6 746    43 740
  9.同上     5 061    35 320
  10.同上   14 856    84 300
  11.某市二中院   2 965    24 839
  12.某市西城区法院  649    11 510
  13.某市市中院  18 176    100 892
  合计       1 238 881
  受案法院   诉讼保全费   执行费
     (单位:1元)   (单位:1元)
  1.某市一中院   164 450   486 500
  2.同上
  3.同上     35 160
  4.同上    292 220
  5.同上    107 950
  6.同上     14 720
  7.同上
  8.同上     34 250
  9.同上
  10.同上    74 810
  11.某市二中院
  12.某市西城区法院
  13.某市市中院
  合计   723 560   486 560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执行费三项总额   2 449 001元
  GD公司为这13个案件支付的全部费用要远远超过表1 显示的总金额。该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与表1第三栏的“案件受理费”大致相当。 如果上诉,它需要向二审法院支付大致相当的“案件受理费”。此外,法官到外地处理涉案事务的一切费用,都是GD公司预先支付,法官凭开支发票销账,笔者无从考证这一部分费用的数量。
  表1中有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事实,是第一个案件中的执行费。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法院认为债务人的财产需要按照法定规则评估,于是向GD公司“预收”了486560元“执行费”。据公司职员介绍,法院用这笔“执行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而“资产评估机构”是按照财产评估价格的0.8%收取评估费。如果财产最终拍卖, 评估费将从拍卖所得中扣除。但是到1999年1月,该项财产仍未找到买主。 公司职员认为:如果无人购买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也“不可能退还”执行费。
  在所有的借款案件中GD公司都是胜诉方,但是该公司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而满足债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借款人都是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没有什么可以变现的财产。在本文完稿时,表1中案件1—5、8、12等7个判决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强制执行的总金额是17170 万元,GD公司为这7个案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总额是1380310元,而真正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只有43万元。如果公司放弃诉讼,至少可以避免增加950310元损失。GD公司起诉的主要动因与其说是实现债权,不如说是获得一种合法性证明:公司需要将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申请作为合法冲销坏账的证明,需要用法院判决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勤勉,而不在意判决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如果GD公司是私人企业,业主一定舍不得为一纸合法性证明而花费如此高昂的代价。
  如今,随着“争议金额”而增长的高额诉讼费甚至超过了一些大公司可以承受的限度(注:90年代,诉讼费总额达到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并不是个别情况,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辑的案例汇编显示,民事诉讼实为耗费巨资的博弈:1.在《海南省海秀总公司因购销房屋纠纷提起上诉案》,仅仅见诸判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三项诉讼费支出就高达60万元。如果考虑到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开支,该案件的诉讼消耗估计要超过150万元;2. 在《联合租赁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上诉案》,两次判决的诉讼费支出是57万元,其中反诉费一项高达241059元;3.《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因代理发行债券纠纷提起上诉案》是一个并不需要消耗大量司法智慧的、情节相当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债务总额是2700万元左右,诉讼费开支总共为999440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第331—335、433页。)。 高额讼费隐含的问题是:在按照“争议金额”计算诉讼费的制度下,成本较低的非讼程序是否已经消失?在强制执行不可能奏效或者没有经济价值的情况下,诉讼究竟是扩大还是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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