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时隔一个星期,最高人民法院突然打电话通知我南昌S公司的汇票无法解付,原因是收款人名称不全,汇票上的收款人是“最高人民法院”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银行以此理由不予解付!
2003年4月18日,我再次赶到最高人民法院,有些气急地对最高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的同志说:这银行也真是的,难道咱们国家还有第二个最高人民法院不成?财务部的同志笑着解释说:那有什么办法,银行就是这样,错一个字也不成。就象咱们这一座办公楼,扒了重建不行,财政部有规定,不能新建,只能重新装修,可重新装修的费用比重建一座办公大楼都高。
让我至今感到不解的是,南昌S公司为什么向最高人民法院汇的上诉费可以解付?难道南昌S公司在汇上诉费时写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字样,而在此七十万元汇款中故意省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字?
2003年4月20日晚上,我们住在南昌的洪都宾馆,并与S律师约定第二天上午9点到他的办公室见面。
第二天上午,天空阴沉沉的。在S律师办公室,S律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他告诉我S公司的车马上就来接我们到S公司去。我说我们只是来换汇票,去S公司干什么?因为我知道S公司离南昌市还有几十公里。但S律师说,你们大老远地来到南昌,S公司的领导要尽地主之意,与你见见面。我只好答应。
然而,我们从9点等到10点,又从10点等到11点,仍未见S公司的车子来接我们,这时我就觉得事情有些不妙,便悄悄告诉我的助手提高警惕,防止S公司扣押汇票,并安排了相应的对策。
11点30分,正在办公室忙个不停的S律师突然告诉我S公司的车子已到,让我们一起下楼。我提出我要从南昌市带一辆出租车去S公司,但S律师说人家车子是专程来接你的,你再自己租车子就没有必要了。而就在这个时候天空降下倾盆大雨,似乎要阻止我去S公司,可我还是去了。
在去S公司的途中,为了安全,我说了一句谎话,我说我们一同来的还有两个人,这车上也坐不下,就让他们在南昌市等我们吧!S律师问那两个人是干什么的?我说是杭州M公司住皖办事处的人,因为换回的汇票要交给他们带回杭州(此前双方已与最高人民法院约定,更换的汇票直接改汇杭州M公司)。我还特别声明:S公司汇给最高人民法院的那张汇票就在他们身上。
在南昌S公司,一位副总招待了我们,尽管饭菜很丰盛,但人家那种热情劲儿,着时让我后悔自己刚才不该说谎话,我边吃饭边寻思着下午S公司将改汇后的汇票交给我时,我如何化解这汇票又从我身上拿出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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