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哲孔子也曾说过“君子不器”,《论语正义》解释云:“君子之德则不如器物各守一用,见机而作无所不施。”学者的研究也不能“如器物各守一用”,而应当“见机而作无所不施”。但“饭碗法学”使我们长期禁锢在一个狭窄的领域,不敢越雷池半步,或许这样终身耕耘一亩三分地最终也是会有一些收获,甚至是收获颇丰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对学科领域的严格区分,将使学者视野变得非常狭窄,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但是,当一些学者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的时候,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研究者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就我个人的感受而言,我是从事民法研究的,近年来,由于我进行了证据法的研究,才使得我在参与民法典制定时,重新审视一些以前认为理所当然的规定,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法中对各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坦率地说,对民事证据法的研究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使我能够比以前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民法学问题,看问题的视野更为开阔。
其次,实际上,现代社会中法学各个学科在不断分工细化的同时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一些融合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的出现。例如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产生了法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的融和产生了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如果诞生这些学科的西方国家的学者也是持“饭碗法学”的立场的话,很难想像上述交叉学科的出现。更何况,有一些制度的研究很难限定其特定的学科领域,例如民事证据法学,我们很难说它属于民法还是
民事诉讼法,但是一些人却固执地将其视为自己的领地,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新型学科很难获得来自其他学科的知识支援,一些有志于此的学者因害怕被封杀或者讥讽而不敢去研究。
再次,“饭碗法学”将严重地阻碍法学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正常交流,使其彼此之间变得十分隔膜,也将使各门法学内部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是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