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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侦检机关制约配合原则的理论反思与实践探索

  二、我国不宜采用“侦检结合”模式
  我们知道,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公诉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检体系中,基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没有指挥侦查权,属前述侦检分离型结构。但在侦查机关的立案、提捕、移送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均可对其实施同步监督。就侦检分离型结构这一点,我国与英美国家发生偶合。这种结构形式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体制下下位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有法制初创时期临摹前苏联刑诉法的痕迹。
  正如前面所述,不论是分离型侦检结构,还是结合型侦检结构,都是各有利弊。“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现今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呼声,呼吁我国借鉴日本、法国等国的侦检结合模式,在立案、侦查环节上走检警一体化的道路。我们认为我国不宜采用此种结构,还是应实行侦检分离模式。理由如下:
  第一,从我国体制角度来看,政党制度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一党制,政治体制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通过立法来集中和反映民意。此下设置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在这一体制下,国家通过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适当分离,形成必要的“张力”,通过设立检察机关这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对侦查结果进行“过滤”,来实现刑事诉讼的要求,也可避免警察国家的出现。可以说,它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政党制度相配套的。至于采用“侦检分离”模式可能带来的“藩镇割据”、损害效率的弊端,则可以通过我国的一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产生的高度集中的特点加以克服。西方许多国家之所以实行侦检结合模式,原因之一就在于在政治体制上,他们搞的是分权制衡,在政党制度上,国内一般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权”出多头极大损害了效率的实现,若在司法制度上采用检警一体化这一高效形式,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至于侦检结合型结构中可能出现的“专制”与“警察国家”,由于这些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政治制度上推行三权分立或多权分立,遇有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的行为有专政倾向时,则会有其它在野党通过竞选等方式推翻执政党,或由其它多极权力中的一极来加以制衡,克服这一结构所具有的弊端。由此看来,国外一些国家实行侦检结合模式是有它政党制度与政治制度上的渊源的,而我国从这一角度看,则不宜实行侦检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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