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7日深夜初稿于上海·野马浜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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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75页。
〔2〕 同上。
〔3〕 同上。
〔4〕 ]肯尼思·W·汤普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1版,第5页。
〔5〕 新《
信访条例》第
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这是旧《
信访条例》所没有的。
〔6〕石本惠:《现代政府信用建设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
〔7〕 新《
信访条例》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信访渠道”,一是信访的形式明显增加。原来的
信访条例只规定了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新条例明确增加了两种更为便捷的渠道——电子邮件和传真;二是信访的运行实现了网络化。新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三是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8〕 新《
信访条例》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信访事项的提出”,不仅规定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项,而且还规定了5类诉求机关,以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解决途径的协调配置。
〔9〕 新《
信访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专门在第
12条集中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从事的6类行为,要求信访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0〕从目前中央到地方省、市、县的三级信访统计数据看,属于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法院裁判的信访和要求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信访,约各占总量的30%至40%左右;属于提出控告、检举的信访,约占总量的20%左右;属于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信访,约占总量的10%左右。
〔11〕 参见CCTV-1:焦点访谈:完善信访制度的重要举措,2005年4月29日。
〔12〕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三),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13〕 袁方成:《公民权利与法治框架下的信访制度改革》,载学说连线http://www.xslx.com
〔14〕 周梅燕:《理性求解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下)》,载《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7期。
〔15〕《
信访条例》第
21条规定了4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见新条例对信访受理工作规定得较为细致。
〔16〕《贯彻<
信访条例>问答》,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29日。
〔17〕 同上。
〔18〕 “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等;“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投诉请求类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结合各地信访工作的实践,对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参见《贯彻<
信访条例>问答》,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