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社会中法律正义的“演出”

论社会中法律正义的“演出”


鲜江临


【关键词】法律 戏剧
【全文】
  每一个人都在自然世界的舞台中演出――当然不一定每一个自然的演员,都有自己的表演受众。只有在“社会”中演出,即在一种相互联络的有机群体中的演出,才是一种具有交流作用和文化性质的演出。“相互联络的有机群体”,不是随机性存在、缺乏社会联络关系的无机群体,它或者就是齐美尔所认定的、意义确定的“社会”。只有有机性存在和组织的社会,才有共同剧场,才有确定的受众,这样的剧场,是表演者激情和才情的施展场所,是任何社会戏剧得以不中断演出的必备条件。从“戏剧论”解释社会活动,社会就是各种戏剧演出的重叠表演过程,一个剧情不中断的过程―――表演中断,意味着“社会”的组织模态将发生变化。这是指社会的共同剧场或者发生了非共同化,或者受众发生了解散等等情况。任何社会的整合者的义务和责任在于,维系共同剧场的存在和保持受众的参与,从而将社会活动有效安排,将剧情不断地展开。
  法律刚好是社会戏剧的组成部分。法律的社会戏剧性,乃是特定的社会演员对“法律正义”的集体演出。国家立法者、国家法院的法官、原被告、律师、法学家、鉴定人、证人、法庭的旁听者,或许还有蒙面法警、陪审员这样一些社会角色,集体演出“法律正义”。
  一个有机社会,法律戏剧和其他社会大戏一样,应是一种剧情不断发展,表演不中断的过程――这样的演出,名曰“有效的社会演出”。反而观之,如果法律戏剧“剧本”存在问题,表演者技艺低劣,势必导致演出的中断,这就是共同剧场的失败,从严重程度上讲,它会危害到社会的整合过程。从法律术业的语言来说,“剧本”的连贯性,或者就是法律规则本身是自洽的,相互不矛盾和露馅的,是“宪政统一的”,“有唯一解释”的。如果法律规则自身具有不统一的解释意义,那么法律正义的戏剧,就表现出表演者的自我矛盾。同时,法律戏剧的连贯性,也是所谓的法律程序的“自治性”的展现。法律戏剧的连贯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制度和习惯这样的“剧本”因素,是一种有意识创作出的文化产品,要求法律程序具有自治质素。如果有这样的演出――
  (情景一):
  立法者:公民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行政官:禁止公民行使地上权,不得在土地上树立广告标牌。
  公民:请求法官保护土地使用权。
  律师:土地使用权包含着公民享有地上权,公民诉求合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