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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制定文艺法?

  当然,研究文艺法,要从文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这属于文艺立法的价值范畴。要密切结合中国国情,认真梳理中国文艺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努力探索文艺立法规律,深刻检讨文艺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通过文艺立法的价值分析和原则探讨,论证出中国文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填补法学研究在文艺法领域的研究空白。在文艺法的研究过程中,要合理界定“文艺”的相关概念,包括文艺、文艺关系、文艺行为、文艺法、文化法与文艺法的关系等。在这个基础上,分析归纳出文艺变化发展的规律,还要结合我国的一些文艺政策。文艺法的专门化研究也是对文化法研究的一个创新性突破,可为中国文艺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研究文艺法,制定文艺法,还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几个“结合”,一要注意规范和自治相结合原则,既要继承已有文艺法的行政性,也要彰显文艺法的民事性;二要注意促进文艺繁荣和保障文艺权益相结合原则;三要注意文艺法典化和文艺单行法相结合原则;四要注意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总而言之,提出“要不要制定文艺法”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性问题,实质上就是提出了中国文艺立法的法理价值和文化价值问题。有人一直不理解我这个做法,甚至攻击我“不去关注三农问题而去鼓捣文艺法”,我就在想,“鼓捣文艺法”能阻碍我去关注“三农”吗?关注“三农”是一种学术责任,在精力允许的前提下,关注文艺法同样也是一种学术责任啊。政治、经济和文化是社会三大构成元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仅要有反映政治建设、保障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反映经济建设、保障物质文明的“经济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还应有反映文化建设、保障精神文明的“文化法”(包括文艺法),文艺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使文化法健全,而且使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趋向完善。有了文艺法,既能保障文艺自治,又能促进文艺繁荣,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提供法制保障,还可以适应加入WTO后法律规则的统一需要,与国外立法接上轨。
  要不要制定文艺法?我看还是要。
  
         2005年5月5日于上海·野马浜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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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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