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系统的运行包括良性运行、中性运行和恶性运行。前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稳定又发展的状态;中者是指社会呈现出只稳定不发展或者只发展不稳定的状态;后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不稳定又不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的发展状态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既稳定又发展的运行状态,本质上是一种良性运行状态。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必须社会系统中的各个构成要素都要和谐运转,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呈现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一幅美好画卷。只有经济的富裕和政治的安定,没有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就不是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易言之,欠缺和谐文化秩序的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温饱,但同时必须达到精神上的满足和自由。这形象地表明了和谐社会并不仅仅只是物质层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文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意义。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支撑、坚实的道德基础、良好的文化条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可见,没有先进文化这个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十几亿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也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道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威屏障,从直接调整的角度说,政治安定需要政治法,经济富裕需要经济法,文化发展需要文化法。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立法层出不穷、源源不断,但在文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却相形见绌。尤其在文化立法中的文艺法方面,更是穷得捉襟见肘,少得屈指可数。可是,和谐社会的发展怎能离开和谐文艺秩序?和谐文艺秩序又怎能离开文艺法?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那就是: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文艺法。文艺关系的调整依赖其他非专门法的分散规制,相当的文艺关系没有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法律上的空白恰恰叫一些不和谐因子登上了文艺关系的舞台,践踏着文艺秩序的正常维持。因此,制定和完善文艺法必须成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的时期内需要持续研究和实际解决的问题。
再次,我们的文艺发展很快,但还算不上繁荣。总起来说人们的文艺消费机会偏少,文艺消费结构是不合理的。况且文化市场包括文艺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所以要刺激文艺消费,让人们的文艺消费结构趋向合理,就要规范文艺领域内的好多不足之处,可以说,中国文艺法的制定和完善是规范文艺行为、繁荣文艺市场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文艺市场也在稳步发展。大量优秀的文艺作品创作出来,并陶冶了人们的情操,活跃了文艺市场,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但与此同时,文艺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的文艺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文艺人的文艺行为也有不规范的现象,侵犯文艺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在影视文艺领域,电影和电视剧是否应该实行分级制?国外的港台立法都有影视剧分级制,通过影视剧分级制的实行,使不同的观众选择享受不同级别的影视剧,同时也有利于影视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然而我国大陆的文艺法规中却没有影视剧分级制,限制了人们的文艺享受的选择意志,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与加入WTO之后的文艺法规则不相适应;再比如,文艺领域经常出现一些虚假文艺行为(假唱、假演等)、欺诈文艺行为(尤其在文艺中价组织与艺人之间、艺人与消费者之间)、文艺背俗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些文艺违法行为单靠现有的民法、行政法、
刑法是不足以针对性调控的,必须有专门的文艺法来调整和规范。通过文艺立法,来科学规范文艺行为,调整文艺关系,从而促进文艺的理性自治和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