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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我们认为,《民法(草案)》总则编第105条与106条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应当删除,同时,应当在物权编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注释】>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130012。
在国外民法中一般都称之为消灭时效,我国民法界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将消灭时效改称为诉讼时效,这种称法目前已经遭到一些学者质疑,本文不对该称法进行探讨,除了介绍国外学说与立法例以外,我们将统一称之为诉讼时效。
科斯著,盛洪等译:《企业、市场和法律》,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0页。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对该权利不予保护。有学者认为,该条所规定的二十年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11页。我们认为,即使上述二十年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其适用的机会也比较少,因为多数情况下,权利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从而适用普通时效。
按照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看法,在德国,许多最常见的、在实务中最重要的请求权都适用短期的特别时效,以致于《德国民法典》第195条所规定的普通时效反倒成了例外。参见 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关于消灭时效适用的法律效果,民法学界存在三种学说:1.诉权消灭说。该说认为,消灭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所丧失的只不过是诉权而已。消灭时效届满后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而权利则称为“裸体权利”。2.实体权利消灭说。该说认为,消灭时效届满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3.抗辩权发生说。该说认为消灭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仅发生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我们认为,无论采何种学说,消灭时效届满都导致权利实质上归于消灭。所谓的自然债务与裸体权利都是虚无缥缈的,仅仅具有理论意义而已。一项权利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权利。
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能成功地编纂民法典,概念法学功不可没,没有概念法学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以精细、严谨的概念所构筑起来的私法概念体系,就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我国当前正在编纂民法典,在法典的结构安排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同样也应重视对私法概念的分析与整理。
奥田昌道:《论请求权的概念》,载《东京大学法学论丛》第82卷,第236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93——94页。
加滕一郎:《民法的论理与利益衡量》,有斐阁1974年版,第36页。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一个主要攻击点就是概念的二元对立主义,亦即将两个基本概念看成彼此分离、界限分明的。参见刘星:《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第530——553页;另见]阿图尔·考夫曼著,米健译:《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存在三类型说、四类型说以及五类型说等三种学说,其争论主要是围绕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展开的。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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