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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摔“桥”下看公产的管理

  县交通局观点,殷文华意外伤残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摔倒原因是避让来车。眼睛不好、夜间骑车都可能在任何路段坠落,殷文华的受伤与路段管理没有关系,与立新涵洞的设施无因果关系。该起事故后又重新修了缘石,但该次重修涵洞是以县政府的名义向上报的,不是因为原来设置有什么问题。涵洞不是桥可以不设置栏杆或缘石。
  公路局观点,该公路属于县级公路,根据安徽省政府文件“关于全省公路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国省道由公路部门建养管,县乡道由地方交通部门建管养。该公路1999年移交给了繁昌县交通局,管理与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殷文华案件现已与自己无关。另认为,根据公路技术标准规定,立新涵洞可以设置缘石或栏杆也可以不设置,且该涵洞已经设置岩石。依据公路技术标准有关规定,该涵洞所处地理位置不符合照明设置的条件,该公路段如何设置标志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调解结案 免费彰显司法温暖
  2005年3月4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又开庭审理了本案。2005年3月22日,经法院主持,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繁昌县交通局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给付殷文华经济补偿20000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公路管理局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案件诉讼费4676元,由殷文华负担100元,余额457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案件诉讼费4676元,由殷文华负担100元,余额4576元由二审法院予以免收。
  本案经法院调解,圆满解决。其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特别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精神。繁昌县法院与芜湖市中级法院分别免收了殷文华的诉讼费用,殷文华只象征性的交纳各100元诉讼费用。早在2002年底,殷文华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鉴于其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繁昌县法院当即决定其诉讼费用暂缓交纳。同时,当地的繁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也曾主动给予殷文华提供法律援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过第一次2003年3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殷文华不服此判决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繁昌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来查明,殷文华的确“身患残疾,家有老小,无生活来源”。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为此也出具了证明,在殷文华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用的情况下,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毕孝全院长决定以院长名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裁定:撤销原来按“自动撤回上诉”之民事裁定。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求助的规定》,同意先缓交后又决定免交了殷文华的诉讼费用,真正地体现了司法为民。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不仅先打官司后交费用,而且打完官司免交诉讼费用。这也反映了人民法院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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