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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论

  1.根据现行宪法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任何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都可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2.我国行政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进行审查的原则、范围和权限;规定了主管、管辖、证据制度、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和期限等;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审查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也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审查。
  3.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以广泛的抗辩权,并用法定程序保证这种抗辩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既可以从事实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又可以从法律上提供作出具体行为的依据,还可以从主管范围、行为的属性(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等方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抗辩。
  (二) 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行政诉讼科学层面上的理解从科学层面上,行政诉讼通常被理解为行政诉讼法学。它是从经验中挖掘理性,从现象中寻找规律,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
  1.行政诉讼法学必须立足于行政诉讼“实然”之状况,这种“实然”的状况既包括历史的存在,也包含现实的状况;既指行政诉讼特有的“实然”,也指与这种特有“实然”相关联的“实然”。——惟有将行政诉讼的“实然”置于法学历史的大背景中,才能锁定其坐标;同样,惟有将行政诉讼的“实然”置于相关学科的大网络中去,方可建立其网点。
  2.立足于“实然”,却着眼于“应然”。研究行政诉讼的“实然”之目的在于:在“实然”中探讨“应然”存在的根据,从根据中探索突破“实然”的条件和改造“实然”的方略,从而推动“实然”的“应然”化,或“应然”的“实然”化。
  (三)权利对权力说“不”的游戏——行政诉讼动态层面上的思考从动态的层面思考,行政诉讼往往被理解为行政诉讼活动及其过程,它是指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起诉和抗辩,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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