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践与背离

  3、模糊化。地方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其内容相当多,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自治机关的产生、构成及其运行方式,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自治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对自治机关的监督等等。这些内容对国计民生无不关系重大。因此,需要以法律规定之。以中华民国草拟的《省县自治通则草案》为例,该草案共八十条,分总则、居民及公民、自治事项、自治组织、自治财政、自治监督、附则七章,内容完备详尽。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尚未制订过这样的法律。因此,地方自治制度就显得相当模糊,具体表现为:一是中央事务与地方事务混淆不分,其结果很可能出现完全的中央集权与完全的地方自治两种极端现象。人们常抱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混乱局面,其实就是由我国地方自治制度模糊化所致;二则权限争议现象频繁。权限争议有消极与积极之分。积极的权限争议是指有利可图的事情,中央与地方却争着管辖;消极的权限争议是指无利可图的事情,两者都推诿不办。4、柔软化。我国地方自治制度 的柔软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自治权的软化;二是中央政府对地方 政府自治监督权的软化。①地方对中央政府的自治权的软化。我国地方自治权虽然很大,但不都是成文性的,而是习惯性的,亦即地方自治权的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因此,地方自治权的大小取决于其与中央政府交涉时所能支配的资源总量(如财力、智力等),其很难给人们以明确的预期。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权的现象往往会得不到确认与保障。在一定的政治气氛下,地方的自治权可能会被剥夺殆尽。这点是我国五十年代地方自治概念隐退与真正地方自治制度厥如的重要原因。②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自治监督权的软化。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有立法 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等诸多手段。但是,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实际控制远不如那些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首先,立法控制实际上被废弃了。原因有四:①我国无类似日本等国的那种详细规范中央与地方权限的法律,对地方政府立法中的越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② 我国地方立法的备案制度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据统计,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只占应报单位的57.3%; [14]③地方性法规、规章须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但“抵触标准”不具有操作性;④缺乏类似日本自治省,法国的内政与地方分权部等专门 监督与管理地方政府自治事务的机构。其次,司法监督。我国司法实际上实行双重领导,尤其重要的是其人事权与财政权都掌握于地方政府手中,希望其有效监督地方政府,无疑是缘木求鱼。至于财政监督在国外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因为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里,中央财政都掌握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头,中央拨款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因此,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有条件的拨款来引导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但我国中央政府吸取财政的能力相当 有限,因此,财政控制的作用微不足道。在我国,真正具有实效的是人事控制。因为中共中央书记处掌握着省委书记与省长们的任免大权。近年来,许多事情中央三令五申,地方就 是顶着不办,只有动真格儿的,祭起人事任免这一法宝,才能摄取地方。然而这种作法又是违法的。因为地方的领导人(不包括党的领导人)是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中央还是不直接干涉为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