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1、公司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将会使大量的债务依法消灭,必然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实践中需要清算的公司,大多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公司,往往债务纠纷比较多,因而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将使公司法人资格以及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于消灭。这种情况下,既使公司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或者得不到充分清偿,也完全是商业风险造成的,对公司债权人来说也不难接受,因而及时清算是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2、公司清算制度是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督的有力途径,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众所周知,目前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大量存在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些不仅威胁着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实现程度,而且直接威胁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公司的债权人难以知道。公司清算制度是在公司债权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公司债权人这时才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予以监督。因而,公司清算制度也就成为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督的最后一道屏障。
3、公司清算制度将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向健康方向发展。在我国,由于在公司出资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状况比较严重,使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缩水,造成了公司经营能力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司特别是中小型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加之法律设定上的缺陷,使得公司债权人求偿无门,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逃债务的新途径,最终的后果是公司信用下降,业务受到影响,步入恶性循环的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公司制度重要一环的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发展,因而建立强制清算制度,让不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要求。
四、不依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承担清偿责任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按照
公司法理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个成员对其认购的股份的全部价值,在要求支付时应负出资的义务”。尽管如此,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目前理论上的“揭开公司人格面纱”理论也开始对此进行突破,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债权人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此种措施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笔者认为,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也完全符合“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基础。理论上认为,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公司股东行使直索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滥用公司人格,而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其利益所在正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因此,股东不进清算,正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