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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诉讼制度已被视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其权威性不断增强、权利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且这已成为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13]在我国,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要求行政审判要有足够的权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国家机关运作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然而,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的由地方统管的行政审判体制,导致了行政审判权难以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威性不高,这已无法满足行政诉讼制度继续发展的需要。因此,这有必要由宪法来重新厘定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检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从目前情况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少要求我国宪法解答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二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及合宪性审查。
  (一)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行政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要求行政审判权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这对现行宪法中有关司法独立方面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独立不仅仅是一项原则,而且是一系列相互关联乃至是相互冲突的具体操作制度。 [14]然而,在我国,1982年宪法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实际上为那些以组织名义出现的个别“权威人士”干预法院依法审判打开了缺口。与此同时,宪法规定地方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法院财政开支由当地政府拨款,人事由地方管理,这又使得我国的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在现实中往往由于其缺乏足够的权威资源而未能担负起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职能。由于宪法保障先天不足即导致了行政审判权的不能真正独立行使,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的难以全面实现。
  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现行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并完善相关制度。建议将宪法126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同时,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使用的是“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类似表述,故可考虑在宪法126条中增加有关法官权利义务的规定,比如“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公正地审判案件。法官的职务保障和法律地位由法律规定。”另外,由于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完善化是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关键,因此,还应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司法经费保障条款。可以考虑单列一条“国家从财政上保证人民法院独立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编制。”只有通过在宪法中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并健全相关制度,才能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提供根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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