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现代
宪法、宪政观念得以广泛传播。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
宪法、宪政观念是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入我国的。此前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宪法、宪政为何物,不懂什么叫民主、法治、依法行政。这些观念在经过与我国传统的“礼治”、“仁政”观念的长期较量后虽然获得了国人认可,但要真正在我国人民脑海中扎下根来,还需要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凡厉行宪政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一部写在纸上的
宪法固然十分必要且比较容易,但这却远远不够,只有真正把
宪法写在每一个人的心坎,宪政才会有可靠而坚实的实现基础。行政诉讼恰正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人道政府(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受法律限制)、责任政府(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政治、法律责任)——付诸实践,从而把体现在
宪法中的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观念鲜活地表达在现实生活之中。 [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说,“行政诉讼就是近距离地触摸宪法”。 [11]
三、行政诉讼与
宪法:互补共济与良性互动
“
宪法与
行政诉讼法两者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互不相干的”。 [12]行政诉讼不仅实施着
宪法,而且还通过其自身发展为
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行政诉讼法虽然具有发展
宪法之功能,但其毕竟从属于
宪法,受制于
宪法,只能在
宪法允许的制度空间内发展,超出这个空间范围就会因得不到
宪法所能给予的最大限度的支持而丧失其合法性基础。因此,
行政诉讼法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与
宪法相适应的问题,并不是都可以依靠自身得到解决的,在许多情况下,必须通过
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才能解决。由于
行政诉讼法比
宪法更加贴近社会变革现实,对社会发展更具敏感性,使之有可能不断为
宪法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对
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促进和催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