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
宪法之规则化与实证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要以
宪法为基础,这仅是行政诉讼与
宪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部门法之一的
行政诉讼法,还肩负着实施并发展
宪法的职责。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抽象的文本
宪法成了具体的现实
宪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要把宣言变成现实,则必须依靠涉及具体操作规则的法律。行政诉讼正是
宪法的操作法,是
宪法的具体实施与实际执行。如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起诉权、获得行政赔偿权等。如果没有
行政诉讼法对
宪法条文的具体化,
宪法就只能停滞在文本层面而无法成为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再如,
宪法第
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也只有在
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才有了实际法律保障。因此,行政诉讼实施着
宪法,是
宪法的具体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度标志着
宪法的实施程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宪政的现状和趋势。
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阐释并发展了
宪法。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相对稳定的
宪法逐渐显得僵化和保守。为了使
宪法适应新的情况,必须对
宪法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涵义,这是
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
宪法规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同时也是
宪法解释机关。但在实践中,我国的
宪法解释主要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进行的,而主要是通过立法进行解释的。
行政诉讼法因其与
宪法之特殊关系在解释
宪法和发展
宪法问题上,作出了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比拟的贡献。 [9]
行政诉讼法解释
宪法、发展
宪法的案例很多,例如现行
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权,但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实际赋予了法院对规章进行某种程度司法审查的权力,从而成功地建立起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司法审查制度,并成为通过行政诉讼立法发展
宪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