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宪法关于审判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获得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程序权,就是公民有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接近裁判、获得救济的权利。学者们一般认为,各国宪法关于审判的原则规定,赋予了诉讼当事人一些基本的程序权,这主要包括程序上的主张权、平等权、获得及时裁判权、公正程序请求权等。 [7]程序权的实现需要具体的程序保障。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或缺程序保障原则。现行
宪法第
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
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均可视为程序保障的
宪法依据;且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则为
宪法程序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例如,
宪法第
41条中规定“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就是一种程序保障请求权,这种权利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就是起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权,起诉权既是当事人基于纠纷事实请求法院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也是
宪法规定的接近裁判的权利。没有
宪法中关于程序保障请求权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权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立宪实践看,各国宪法都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并对此作了相当广泛的规定。就整体而言,
宪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赋予司法机关广泛的职权,保障国家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20世纪80年代的统计表明,在世界各国制定的142部成文
宪法中,有131部
宪法涉及国内司法机构的规定,105部
宪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原则。其二,设定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142部成文
宪法中,有69部
宪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37部
宪法规定了特别的
宪法法院,有77部
宪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对普通法律(或其一部分)进行审查。其三,赋予公民某些基本诉讼权利。142部成文
宪法中,有75部
宪法规定了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有126部
宪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诸如辩护、对质、公开审判等各种诉讼权利。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