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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

  决定理由是一个意义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裁决事实、裁决理由与裁决意见。如果案卷上没有 事实裁决,那么纪律处分就成了猜不透的斯芬克司之谜。如果没有裁决理由,案卷就会沉默不语,法院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中事实裁决分为基本的事实裁定与最终事实裁定。所谓的基本事实裁定是指案件的争议点以及它就此争议所认定的事实;最终的事实裁定是指从基本事实中推出的事实结论。纪律处分仅有最终的事实裁定不行,还需对基本的事实作出裁定并纪录在案。
  7、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根据《教育法》42条的规定,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首先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的保障作用不大。据某一中院统计,该法院在某一年度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 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 销的或部分被撤销占25个,占总数的49.32%。因此,为了保证学校纪 律处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该裁判所采用均衡 结构,其人员由学校与学生同等数额的代表组成,裁判所主席由当地律师协会推荐一名律师 担任。对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执行停止原则
  行政法了为保障行政的连续性,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原则。但为了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无法或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而且学校教学具有阶段性,在这一学期耽误的课程,只能在下一个年度补上,导致学生毕业时间推迟,如此会给学生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基于这点,将学校纪律处分案件纳入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是科学的。
  9、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审查的广度有限,即法院仅受理对那些严 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纪律处分所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司法审查的深度有限,也即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只 能在一定程序以内进行审查。因为诉讼是有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学校纪律处分提供 司法保护,并不是实现公平的有效途径。在美国,学生只能对开除学籍、暂停学业的处分请 求司法审查。在日本,停学处分不构成司法审查对象,只有退学处分才构成司法审查对象。 在我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学校当局可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对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不宜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总之,对学校纪律处分进行司法审查是 十分必要的,学校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是可诉的。但是,由于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学校的自治权 ,为了尊重办学自主权,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不宜作太深入细致的审查。因为学校的纪律处分权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只要学校当局在处分过程中不采用专横 、任性的态度去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就应当遵守学校当局的纪律处分决定,并且应当对行政法的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诸多原则作宽泛理解,给学校一个广阔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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